安定金融和维持法币汇价的努力


1937年卢沟桥事变发生后,金融领域的稳定亦受到较大的影响。国民政府及所属金融机构为稳定金融采取了不少措施。
1937年7月15日,国民政府对两年前实施的《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加以修正公布,除了重申对意图赢利而私运、销毁、或伪造、变造银币、铜币、中央造币厂厂条者的处罚外,特别增加了严厉处罚伪造、变造币券者和收集者的条款,处罚最重的为无期徒刑并课以5000元的罚款[1]。这一《条例》的要旨,不仅在于防止贵金属的外流,而且从反面提升了法币的重要地位。
对贵金属币的私运、销毁和伪造,还不是金融领域的主要困难。战争爆发伊始就普遍出现的向银行提存、抢购外汇、逃避资金和大幅度呆账等情况,要求国民政府加强对商业行庄的管理。于是,国民政府财政部在1937年“八一三”事变发生的当天就宣布上海银钱业停业两天。8月15日,财政部又公布了以限制提存、鼓励存款为主要内容的《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如规定活期存款每户每星期提取限于5%,且总额不得超过150元法币;定期存款未到期者不得通融提取,用作抵押每户亦以法币1000元为限;到期后如不欲转定期者,也须转作活期存款,并以原存款银行、钱庄为限,同业或客户汇款,一律以法币收付之[2]。《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是国民政府统治地区的金融开始由平时转向战时的重要标志,该《办法》施行后,“虽无外汇管理之名,已收外汇管理之实”[3]。嗣后,国民政府财政部还明确规定:各税收机关收纳税款,仍应以法币及可以兑取法币之票据为限,汇划票据概不适用;至于以支票报解税款,均不受《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第一条的限定,只需得到四行联合审核委员会的核准[4]。可以看出,国民政府旨在控制市面上法币的流通量,来达到安定金融的目标。
为了避免该办法对工商业资金周转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8月16日财政部规定了上海市补充办法四条,以汇划票据弥补市场金融筹码的不足。9月1日又提出汉口市的补充办法四条,采用可以入账而不能支付法币的横线支票,来解决工商业和机关的困难[5]。此后,汉口、西安、郑州、济南、长沙、重庆等城市也实行了大体相同的办法,既执行了限制提存的规定,对金融有所安定,又兼顾到市面资金流通的需要。另外,财政部也适当放宽了提存额的限制。
当然,不同地区对《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的执行情况是有差别的。如根据广州市银行公会的意见,广州中国银行当时并不对提存加以限制,准备到万不得已时再按照上海的方法执行,但停止了以法币折合港币或其他外汇的汇出汇款,并通过广东省财政厅要求香港及广州沙面的外商银行,暂不接受华人的新存款。又如河北省省会所在地的保定,为了避免执行“同业或客户汇款一律以法币支付”的规定对省钞流通的不利影响,一面向南京国民政府要求对河北省钞的支持,同时不公布有关安定金融的办法。为了适应战时调剂内地金融、扶助农工各业增加生产的需要,1938年4月8日,财政部发表了《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十项[6]。同年6月1日至3日,在汉口召开了改善地方金融机构会议,各省代表共到74人。
1937年8月30日,国防最高会议通过的《总动员计划大纲》,在金融管理各主要方面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1.通货管理。(1)推计法币需要数额,预为印制存储,并注重分储于安全地区。(2)将发行之现银准备,为安全存贮之措置,并奖励督促收兑民间之金银,以厚准备。(3)国防民生有关之农工商矿重要事业,其通货之供给,应为合理之增加。(4)法币发行应从速实行中央储备银行法所规定之办法。
2.汇兑管理。(1)严格限制外汇。(2)积极流通内汇,凡未设银行之地方,应利用邮政机关办理。
3.金融业务管理。(1)必要时主管机关得与各地银行公会规定临时之适宜办法,以维持金融之安全。(2)主管机关令中、中、交、农四行规定接济各金融机关办法及维持发展内地有关国防民生农工商矿必要事业办法。(3)指导投资,使资金运用于必需品之生产储集事业。
4.金融机关管理。(1)促令金融机关将资金逐渐移转安全地带。(2)促令各银行分别就指定地点推设分支行或新组银行,以健全金融网。(3)促令各银行组织联合准备机关,以健全金融机构[7]
1938年制定的《抗战建国纲领实施方案》中,关于金融方面,又提出两项政策:统制银行业务,从而调整工商业之活动;巩固法币,维持外汇,管理进出口货,以安定金融。
从抗战爆发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金融安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币汇价的稳定所体现的。当时国民政府在上海设立官方外汇市场,通过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买卖外汇,以消耗官方的外汇储备来维持法币的汇价[8]。但是,国民政府战时管理外汇工作,困难重重。正如孔祥熙所说:“一因我国有租界关系,政治力量无法控制;二因有外商银行买卖外汇无法制止;三因金融中心在上海,投机牟利之风盛行;四因敌伪在沪多方捣乱。”[9]从1937年8月13日到1938年3月修订外汇政策时止,国民政府在上海出售的外汇据报约有5000万美元之多[10]。可见,有大量的资金还是通过外汇市场逃避了。
为了防止各地以汇款方式调集资金到上海购买外汇、逃避资金,四联总处于1938年3月命令各银行限制往上海汇款,包括解付汇划款额。1939年6月21日,财政部长孔祥熙自重庆发布“马电”,规定从6月22日起,上海银钱业提存款,除政府要需及发放工资者外,每周支取数目在500元以内者,照付法币;超过500元者,以汇划支付,专供同业转账之用;上海以外各埠,仍照旧办理,至于将存款移存内地者,则不受该办法的限制[11]
1938年初,日本侵略势力和“临时政府”在北平设立了所谓的“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联银券”。并由伪临时政府发布《旧通货整理办法》,规定了法币在华北地区的流通期限:中央银行券和中国、交通两行的南方地名券至1938年6月10日为止,中国、交通两行的北方地名券以1939年3月10日为限。而在以“联银券”收兑法币时,有意压低法币的比价,如1938年8月把法币与“联银券”的比价低贬10%;1939年1月起,又压低法币对“联银券”的比价30%。其目的是套换法币,再以法币到国民政府控制下的金融机构换取外汇。
国民政府立即采取了应对措施。1938年3月12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了《购买外汇请核办法》,规定:1.外汇之卖出,自本年三月十四日起,由中央银行总行于政府所在地办理。但为便利起见,得由该行在香港设立通讯处,以司承转。2.各银行因正当用途于收付相抵后需用外汇时,应填具申请书送达中央银行总行或其香港通讯处。3.中央银行总行接到申请书,应即依照购买外汇请核规则核定后,按法定汇价售与外汇[12]。这实际上是放弃了从1935年11月实施法币政策以来的自由买卖外汇的政策,转而实施一定程度上的外汇管制办法,即只有经中央银行审核为“正当”的需求,方得以在上海向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购汇,其他一概停止供给。
随着战事的推进,当时外汇的实际需求量很大,但在外汇请核制度之下,无法获得请准外汇者便纷纷在市场竞购,外汇黑市相应出现,且日趋活跃,波动很大。而日伪势力进一步套购外汇,使法币的汇价更难以维持。自1938年3月下旬每1元法币的英汇跌入1先令,月底又缩至10.75便士,5月中旬为10.625便士,至6月13日,上海汇丰银行英汇牌价为8便士,比实施外汇请核办法前夕的牌价1先令2便士半,约下跌了45%。到8月中旬,英汇一度跌破至7.9687便士[13]。为了避免法币汇价的进一步下跌,国民政府多次商请英商汇丰银行乃至英国政府出面支持。至1939年3月,中英双方正式达成协定,共同设立总额为1000万英镑的平准汇兑基金,用于香港、上海两地的外汇市场,以维持法币的英镑汇价[14]。另成立以英国专家罗杰士为的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与运用。
中英平准汇兑基金和基金委员会的设立,曾对维持法币的汇价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日伪方面不断以法币套取外汇,以及投机商的推波助澜,使平准基金难以应付,法币的汇价也不可避免地低落。1939年6月7日,上海汇丰银行的法币牌价跌至6便士半,10月又跌入4便士。 而 到1940年5月初,法币的市价下跌到英汇3.125便士、美汇0.045美分。同年7月,平准基金会外汇存底仅200万英镑,难以继续稳定汇市[15]。汇市的不稳又马上影响到上海市场金价的上涨,以及麦、粉、棉纱等均涨价。为了应对这一严峻局面,1941年4月中国政府分别与英、美签署协定,设立“中英美平准基金”,其中,英方共认1000万英镑(约合4000万美元),美方摊认5000万美元,中方出资2000万美元[16]。另设立由三方代表组成的平准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维持上海的法币汇价。中英美平准基金运作之后,采用外汇审核制度,按规定汇价(每1元法币合3便士、另合5美分),供给正当商业所需之外汇。这一汇价要比同期上海黑市高得多[17]。此外,根据重庆国民政府财政部的授权,平准基金委员会商得上海中外重要银行以及香港当局之合作,宣布取消了上海、香港两地的外汇黑市。
除了设立中英美联合平准基金会之外,财政部扩大了原有之外汇审核委员会组织,改为外汇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长孔祥熙为主任委员。该委员会成为全部进出口外汇管理职权之中心,有关处理封存资金、集中侨汇,取消上海外汇黑市经过、平准基金委员会规定上海买卖外汇办法之经过,都由外汇管理委员会审定。另外,凡属政府机关及企业发展申请用汇,由外汇管理委员会直接审查,至于私人及商界申请购汇,则授权平准基金会审查。
在平准基金设立和运作的过程中,国民政府方面还与华中傀儡政权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伪币进行了较量。
1939年5月1日,以伪南京维新政府为背景,并且直接得到日商银行支持的“华兴商业银行”在上海日本占领区宣布成立,同月15日正式开业。该行除在上海设总行外,另在苏州、无锡、镇江、南京、扬州、芜湖、蚌埠、南通、嘉兴、杭州、绍兴、徐州、海州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华兴商业银行宣称系日、华合办,资本总额为法币5000万元。对外公布由伪南京维新政府认股2500万元,另由日本兴业银行认股500万元,台湾、朝鲜、三井、三菱、住友五行各认股400万元。华兴商业银行筹备时,曾试图拉拢在上海的其他外商银行参与认股,但遭拒绝。华兴银行发行面额为100 元、10元和1元的“华兴券”。在“华兴券”之前出笼的“蒙疆券”、“联银券” 等北方伪币都是与日元联系的,“华兴券”却宣布与法币直接挂钩。日本侵略者之所以没有让华兴券与日元挂钩,不仅在于无法承担相应的财政负担,还有着更为险恶的用意。一手炮制华兴商业银行的日本兴亚院的打算是:规定“华兴券”1元兑换英镑8便士,与法币等价行使;但对于日元系各通货,则根据市面实际行情兑换[18]。日方打算通过“华兴券”与法币的挂钩,可以在上海套取外汇。“华兴券”的1元券上印有“凭票即付国币壹元”字样,国币实际上就是指法币。除了宣布“华兴券”与法币等价,另规定“华兴券”“于缴纳租税及其他一切公私交易,一律通用之”[19]。从1939年9月1日起,江海关税收处被日伪方面强占,江海关开始以“华兴券”为征税的折算标准,以法币1元5角5分折合“华兴券”1元收税。日伪方面的如意算盘是:利用江海关税收吸纳法币,再用法币转购外汇,即便法币汇率波动,也将不会直接受损。
早在1939年1月,国民政府方面便针对日元、日本军票和华北伪联银券的肆虐,颁发过《取缔敌伪钞票办法》,明确规定凡“敌国银行所发钞票及敌军所发军用票、伪联合准备银行钞票暨敌伪所发之其他性质相同之钞券”,“无论在任何地方,一律禁止收受行使”[20]。在上海租界内,日伪钞票的流通一直遇到有力的抵制。而当华兴银行和“华兴券”出笼后,国民政府方面立即进行了反击。1939年5月3日,即华兴银行成立的第三天,国民政府财政部即致电四联总处、上海银钱业公会和市商会转知各行庄,明确指出:“现在伪币在华北市价日益低落,乃又在沪成立所谓华兴银行,并发行空头伪币,并逞此欺骗之故伎。我中中交农四行暨全国金融业及其他各业自应严守立场,一律拒用该项伪币,绝对勿与来往,使该伪行陷于孤立,以减少其诡恶伎俩之流毒,而保持我正当之权利。”国民政府外交部则照会各国驻华使馆,要求对非法组织之华兴商业银行严加谴责,并告诫在华外侨一律勿与华兴银行往来,勿接受该行伪钞及其任何票据[21]。5月9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言人对中外记者明确指出:“华北伪银行设立之目的,原即在强骗民众使用不兑现而毫无价值之纸币,现敌人在华北之搜刮,已达其限度,惟仍急需金钱,故又转其目标于华中,敌方所拟设立之新银行为商业银行,据谓,其资本半由敌国各银行担任,半由傀儡政府担任,鉴于伪币在华北之失败经过,可断言除非受敌伪之武力压迫,决无人愿接受此新伪银行所将发行之纸币。”要求各外国银行“为其本身及大众之利益计”,继续拥护法币,拒绝接受伪华兴券[22]。7月17日,财政部曾电上海银钱业,要求制止伪币收付买卖。8月,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行政院又转咨司法院通饬各级法院,任何债权债务若有基于伪钞(“联银券”、“华兴券”等)而成立者,在法律上应为无效 [23]。也就从华兴银行成立起,中国、交通两分行停止收受华北地名(如天津、青岛、济南)之法币,以杜塞华北法币南流,防止两行汇兑上之耗损,断绝投机奸商牟利途径。财政部并明确命令上海各业严守立场,一律拒用“华兴券”。
鉴于上海各银行钱庄仍有买卖“华兴券”,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0月9日再度致电上海有关各业公会,要求对各成员店号切实转行告诫,尽力设法制止。内称:查“华兴钞”应一律禁用,并绝对勿与往来,惟沪市银钱烟兑各业,或以贸易零星,不免有收付及买卖情事,并应严予查禁[24]。日伪方面成立华兴商业银行、发行以法币为准备的“华兴券”并与之等价流通,其重要目的在于套取外汇和掠夺物资,而图逐渐代替法币的地位。由于国民政府方面及时有效的反击,加上法币的实力和影响范围远远超过“华兴券”,日伪的上述目的一时无法得逞。但是,1939年5、6月间,日本集中大量的法币,向上海外汇市场冲击,造成法币汇价的贬值。7月18日,上海汇丰银行停止法币汇价的挂牌。日伪方面担心“华兴券”随法币汇价的低落而暴跌,即于7月19日发表声明,将“华兴券”脱离法币汇价水准,另订立华兴券1元合6便士的汇价,并称无限制供外汇;其与法币兑换比价,将依法币对英镑之汇价而定。而7月21日汇丰银行的法币汇率牌价跌落到4.75便士[25]
“华兴券”与法币脱离联系后,尽管订立外汇牌价,却并不供应外汇,毫无信用,不仅没有得到扩张,连独自存在的条件也失去了。“华兴券”脱离法币比价之后新印制去掉“兑换国币”字样的5元券和10元券,以及日本为华兴银行铸造1分、5分、1角、2角硬辅币,以后也没有发行出去。据统计,1939年6月“华兴券”发行额为60万元,1939年12月为510万元,1940年6月和12月的发行额都是560万元[26]。应当指出的是,伪华兴券的发行额,并不是实际的市场流通额,其中大部分滞留在日本正金银行上海分行和其他在沪日本银行的库房里。即便以“华兴券”的发行额来考察,这一数额与上海市场上数以亿计的法币相比,几可忽略不计。“华兴券”定下6便士的汇价,法币的汇价却在变动,这样“华兴券”与法币的比价也时常变化,这种变化产生的效果,使上海市民更确认为是“华兴券”本身价值的不稳定所致。在市面上,离开法币基础的“华兴券”被视作废纸,流通额无法扩大,仅限于华兴和有关日本银行的往来。
1939年下半年,汪伪政权在酝酿之际,便打算停止“华兴券”的发行,以便让新设立的中央金融机关发行统一的货币[27]。1940年12月,汪伪财政部公布《整理货币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华兴商业银行之发行权取消之,其已发行之纸币之收回办法另定之。”[28]1941年1月伪中央储备银行正式成立,发行伪中储券,“华兴券”逐步被收回,伪华兴商业银行的发行权被取消,成为汪伪政权金融体制之下的一般商业银行。
汪伪政权取消收回“华兴券”,决不意味着放弃了与法币之间的较量,而是为了推行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券”。 1941年1月,汪伪政权在南京设立了“中央储备银行”,但在上海的分行实际上处于总行的地位。中央储备银行最初发行面额为100元、50 元 、10元、5元、1元的“中储券”, 根据1940年12月汪伪财政部公布的《整理货币暂行办法》规定,汪伪“国民政府授予中央储备银行发行兑换券之特权,以期逐渐完成币制之统一”; “凡人民完粮、纳税及其他对于政府之支付,一律行使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之法币,但暂准以旧法币与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之法币同样行使”;“凡政府机关各项经费之支付,一律行使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之法币”;同时又宣布允许法币与“中储券”“暂行等价流通”[29]。汪伪政权出笼前,曾规划了货币与金融措施,虽然已经确定将以新发之货币“中储券”为统一之货币,且已经明确提出须停发与收回“华兴券”,但却不得不承认,法币所定对英镑的汇率,对中国之国际贸易极为适合而有利,“中储券”将继承法币的法定汇率,“以示信用中外”,因而“当政府成立之日,新、旧法币宜通令照常行使,同时并分令各地之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中央信托、邮政汇业两局,以及其他各银行、钱庄照常营业,四行及两局并由政府派员监督”。甚至担心“万一四行不遵令而撤退,恐其他各商业机关因缺乏资金之通融而随之停业,使市面金融陷于混乱状态,予人民以不良之印象。上海为全国金融之枢纽,必须用全力顾及,其他各地只须上海不生问题,均可迎刃而解”[30]。显然,当时日伪方面打算以“中储券”来统一华中地区的伪币,既要扩大“中储券”的流通,又企图利用法币来向国民政府方面套汇。因此,日伪确定采取暂准法币与“中储券”等价流通,先利用法币进而驱逐法币的策略,即先使“中储券”能够立足,然后积蓄力量与法币较量。
伪中央储备银行属于标榜为“国民政府”的汪伪政权的“中央银行”,“中储券”被明确赋予“统一币制”的职能,这与“联银券”、“华兴券”等地方性伪币不同,“中储券”的出笼对国民政府方面的货币金融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法币汇价的稳定更为困难。
国民政府对伪中央储备银行和“中储券”的出笼十分重视。1941年1月初,即在伪中央储备银行和“中储券”出笼的前夕,重庆国民政府便电令上海银钱业公会和市商会,一律拒用伪“中储券”,在上海租界的邮局也奉令拒绝收汇。与此同时,重庆国民政府财政部在香港召集了上海金融界人士会议,商议汪伪中储行出笼后之应对措施。根据重庆当局的指示,1941年1月9日,上海银行业、钱业公会拟定了拒用“中储券”的办法,如在上海设立“中央特种宣传处”,大张旗鼓地举行“拒用中储券宣传周”。 待到伪中央储备银行和“中储券”正式出笼后,重庆国民政府电请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转饬在沪中外银行拒收伪中储券,指出:“中央储备银行”系非法组织,无充足之准备金,非中国或外商银行公会会员,要求拒收中储券。根据这份电文,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总董费利浦召集上海金融业和商业上层人士讨论之后,决定在公共租界抵制“中储券”[31]。当时伪中储行分送给上海租界中、外银行的“中储券”样本,各行都未予理睬。伪中储行当局曾指派人员持“中储券”向上海四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强行存储,中行等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只得收下,但在存单上注明“不付利息,提存时仍以原券支付”,以示抵制[32]。另外,上海的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还把收到的“中储券”集中汇解英商汇丰银行,然后向“中央储备银行”兑换法币,致使“中央储备银行”措手不及,难以承兑。“中央储备银行”上海分行虽笼络租界内电车公司同意收受“中储券”,但市民鲜有以“中储券”去购买车票的。先施、永安、新新、大新等上海四大公司原来已同意接受“中储券”,但大部分市民仍拒绝使用,广大营业员坚决拒收,公司只得在营业间另设兑换处,一时出现凡以“中储券”购物者须事先换成法币才能购买的景象。
为了打开推行“中储券”的局面,汪伪当局于1941年3月中旬起实施《妨害新法币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凡“故意妨害新法币(即伪中储券,下同-引者注)之流通或破坏其信用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之罚金”。(第二条)“拒绝使用新法币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第三条)“凡银行、银号、钱庄、典当及其他公司行号,有第二条、第三条情形者,除犯人依各该条治罪外,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四条)“凡公私团体、军民人等,如有第二条至第四条犯罪情形者,应立即报请当地警察机关逮捕,移送法院讯办”[33]。这就是汪伪方面推行“中储券”的法律依据。3月24日,汪伪财政部向上海金融业发出“通令”,威胁不得拒收“中储券”。在上海日本占领区,固然可以藉此强使市民和商家接受“中储券”,但是在租界却不那么容易了。日伪方面则采取了种种手段,以冀推广“中储券”,排斥法币。如:在上海的各种交通车辆和大马路张贴宣传伪中央储备银行和“中储券”的标语,在《申报》、《新闻报》等报纸内夹送相应的传单,派特务到拒收“中储券”的金融业、商业部门进行威胁,强迫各业业主甚至普通市民到伪中储行存款。1941年7月英美宣布冻结中日资金后,日伪方面加大了在上海外汇黑市的活动,造成黑市汇价猛涨,法币不断贬值。上海日商正金、三菱、三井、台湾等银行的华商票据,原由英商汇丰银行收解,改由伪中储行上海分行经办,市场上“中储券”一度升值,在伪中储行柜台前以法币兑换“中储券”者日趋踊跃。汪伪财政部还下令,自9月1日起,所有关、盐、统各税及其他“中央”税收,一律只收“中储券”新法币,不收法币,迫使商人以法币向伪中储行调换“中储券”本票或保付支票,这样伪中储行上海分行曾兑入不少法币。
尽管自抗日战争爆发之后法币的汇价呈明显下降的趋势,通货膨胀比较严重,中、中、交、农四行在日伪地区的业务受到了很大损害,但由于国民政府采取了较为及时得当的措施,并且得到了英、美方面和租界当局的公开支持,直到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 法币在上海地区与伪币(包括“华兴券”和“中储券”)的较量中仍占了上风,在上海租界基本上仍占绝对优势。伪中央储备银行成立半年后,“中储券”在内地流通已达6000余万元,但在上海租界主要是在辅币流通,本位券无法站住脚。一般市民即使不得不收受了“中储券”,也往往立即设法购买物品或换成法币,最终大部分又都流回到“中储行”,对此伪中储行当局颇感无奈:“旧法币头寸日益减少,而来源枯竭,实可虑也。”[34]
重庆国民政府和南京汪伪当局双方的特务,还在上海等地展开了针对对方金融机构及人员的恐怖活动。1941年1月,伪中储行的专门委员被暗杀,伪中储行上海分行遭到手榴弹的袭击,数名高级行员被暗杀。3月份,汪伪特务在上海绑架了中国银行职员百余人、交通银行职员二人、中国农民银行职员一人,江苏农民银行也有五名职员被暗杀、六人被伤。而中央银行设在上海亚尔培路和静安寺路的两家分行被炸,银行职员和顾客多人伤亡[35]。在上海的中、中、交、农四行职员一度人人自危,不敢上班,各行只得暂时停业。只是在英、美、法领馆的斡旋下,双方才停止了对金融业及从业人员的恐怖活动,释放了捕禁人员。
鉴于日伪势力日趋猖獗,重庆国民政府有关当局也对上海的金融善后进行部署。早在1940年10月11日,蒋介石曾当面指示财政部次长徐堪:“港沪情势将有变化,四行及重要商业银行在沪港人员、钞券及文件、帐册等,务令急速准备,以策安全,并迅拟办法。”徐堪当时拟就关于四行上海分行的三点应对措施:1.租界情势变化不能营业时,即公告停闭,撤退至闽浙省内适当地点。2.撤退时,各行应酌留忠实可靠者若干人,在沪密为照料,并负通讯之责。3.文卷、账册、契据、债券等项,应早为运存浙闽省内适当地点,或在沪移存[36]。针对日伪在上海的金融恐怖活动,重庆当局曾议定应因方针:四行照常营业;斟酌实际情形,紧缩存款汇款业务;紧缩人员,后撤不必要之人员;力予减少库存,将公债和账册放置于安全地点[37]。特别是上海中、中、交、农四行均作了应变准备。至1941年6月,四行在上海之库存及头寸已大大减少,当地放款及存放同业之款均设法收回;重要账册文件或设法内运,或暂时移存公共租界内安全地点;营业机构则全部移入租界内,除了加强警卫外,又请求工部局加派巡捕。另外,上海银行公会也将包括票据交换所及联合准备库等特殊金融机构的重要文件,秘密移入上海美军防区保存,有关人员作了随时移迁香港办公的准备,上海票据交换所在中央、中国、交通三行的存款总额由8000万元减至3500万元,联合准备库则拟定在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不能行使职权时暂行取消[38]。由于采取了有关应变措施,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进占上海租界后,重庆当局掌握的政府金融机构遭受的损失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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