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料易货关系的勉力维持和中止


较长时期以来,中方向德国采购军工械料、工业设备,同时向德方提供农矿产品,德方为此提供1亿马克的滚动信贷,以作为维系这种购料易货关系的财政保证。德国固然可以得到钨、锑、锡等重要矿品和多种农产品,对中方而言,则是获得武器和其他军事装备的重要渠道。从涉及战时两国易货事务的机构来看,德国政府方面主要是外交部、国防部、经济部,以及与政府和军方关系密切的军工重工企业合步楼公司,其驻华代表为克兰。中国政府直接负责对德易货事务的是行政院副院长、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孔祥熙,1938年初至1939年12月孔祥熙还是行政院长;负责与合步楼公司接洽德国工业品订货和控制输德矿产品的是资源委员会,该委员会原隶属于军事委员会,秘书长翁文灏。1938年后资源委员会改属经济部,翁以经济部长的身份继续兼任资源委员会秘书长,在对德易货事务方面,资源委员会往往直接听命于蒋介石,而对于行政院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至于德国所需农矿产品的采购和运德事宜,则由中央信托局负责。在德国,驻德大使馆(大使先后为程天放、陈介)亦为推进易货事宜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使馆的商务专员(1933年3月起为谭伯羽)承担着军工品的订货督运等具体工作。
抗战爆发初期,德国政府对军品输华并无限制。据德国外交部的统计,1936年和1937年达成的输华军火合同金额分别是6458.1万马克与6098.3万马克,实际输华军火总价额1936年为2374.8万马克,1937年就增加到了8278.86万马克,种类有:步枪、冲锋枪、2公分口径机关枪及子弹,15.5公分口径大炮、高射炮、反坦克炮及炮弹,坦克,飞机,海军舰艇,探照灯,火炮牵引车等[1]。据德国国防部国防经济署署长妥玛斯1937年6月9日致蒋介石的电文:当年6月德国对华起运步枪枪弹1000万发,摩托车39辆,防空炮60门,装甲侦察车18辆,海防炮2门,鱼雷24支;7月将起运有:步枪枪弹1000万发,防空炮60门,海防炮2门,快艇若干;8至10月均将有机械化防空炮装备起运[2]。又据1937年12月初克兰对翁文灏所言,价值1100万马克的步枪子弹即将运抵中国,当月初将起运的还有105公厘大炮36门附炮弹36000发,150公厘海防重炮4门附炮弹400发以及炮测仪2件,轻迫击炮弹25000发,高射炮及30.7公厘高射炮弹72000发,探照灯2套,防毒气罩10万具,燃烧弹25000枚,10公斤飞机炸弹20000枚,50公斤飞机炸弹2500枚,步枪子弹3000万等,约共值1900万马克。12月15日起运有30.7公厘高射炮弹54000发,30.7公厘防战车炮弹50000发,70.5公厘高射炮24门附炮弹92000发,探照灯2种共63架,听音机18架,燃烧弹75000枚,10公斤炸弹30000枚,50公斤炸弹8500枚,约共值2500万马克[3]。当然,为了避免引起日方的反对,中国在德订购军火和起运,尽可能加以保密。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力图加快德国军火的输入。1937年8月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长孔祥熙访问德国期间,即“订购德机百架,其中八六号重轰炸机25架,下月初即可起运”[4]。另外,抗战初期中德技术合作也在进行中。1937年6月25日,资源委员会代表翁文灏在柏林与德国合步楼公司订立合办湘潭中央钢铁厂的合同,决定由克虏伯公司为首的德国厂商提供设备,并于1939年下半年安装完毕和开始运用[5]。1937年8月1日,资源委员会代表钱昌照、恽震,与德国西门子霍尔斯克股份公司签订了电话厂协助合同,在中国中部设立工厂,德方提供各项电话器材料、厂房和机器设计、制造、安装,中方派遣工程师和学生。除安装工具款之外,资源委员会同意支付酬金营业净额3.5%,不少于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9万元,以后八年每年10万元[6]。此外,1937年由中德双方的技术专家拟订了《中德经济合作计划》,提出20年内,中德双方交换货物至少达9亿5千万瑞士金法郎。德方要求中国提供的有:锑、钨、金、银、铝、锡、锌、铜、锰铁和生铁、桐油、丝、茶、大豆、其他;德国对华提供有:农业工具及轻机器,农产加工设备,制造肥料设备,铁道建筑及修理材料,电车等轻便材料,公路建筑之机械设备,载重汽车,耕种机,商用飞机,桥梁及其他钢铁建材,采矿设备,选矿设备,强电、电信,轮船,码头,挖土机,自来水厂,灌溉,抽水,水泥厂,卫生,炼油,等等[7]
抗战爆发前,中国方面总体上能够积极履行易货合同,组织出口往德国的货物。至1937年2月份止,中央信托局在对德易货案下,订购并已向德国运出货物共16700吨,其中钨砂1250吨,锑砂600吨,锡砂50吨,芝麻7100吨,豆油850吨,桐油200吨,以及蚕豆370吨、蛋330吨、茧120吨、棉籽油975吨、花生仁4000吨、花生油925吨,货款达8,825,120.25元。待运德国的货物有:钨砂1250吨、锡砂110吨、花生9500吨、花生油6430吨、芝麻6350吨、桐油400吨、棉籽油2450吨、蛋70吨、蚕茧70吨、猪油450吨,共约27080吨,11,619,845.55元[8]。抗战爆发后,中方加速运送货品往德国。至1937年10月止,中央信托局订购输德农矿品货价共4074万余元,其中业已运往德国的部分为2886万余元。到次年1月,尽管受战事影响,采办货物已经比较困难,中央信托局仍然订购了运德农矿品约650余万元。不过,中方已经感觉到德方态度的变化,在运输、价格等问题上种种挑剔,为难中方[9]。在处理相关交涉时,中方不同机构之间也会出现分歧。1938年6月,掌管钨砂产销大权的资源委员会决定,钨砂售价改国币定价为英镑标准,如以国币偿付货款,须以市面汇率折算。由于法币汇价的下跌,按照这一折算办法,钨砂报价增加不少,引起德方不满。而负责购运输德货物的中央信托局,则以财政部关于所有运德货物均以国币购买、再以中央银行汇率折合的规定,向资源委员会提出异议。当时,如中央信托局理事孔令侃曾指出:“惟目下所感困难者,即为资源委员会之多方留难,要求照英镑售给,若不给予英镑,即须照市价予以法币,事实即换汤不换药,无形中使货价抬高,致未能接受,如不予照办,恐资源委员会或将以矿产品销尽为推辞。”[10]孔祥熙甚至蒋介石都向资源委员会提出,不应以货价问题影响履行对德易货。但是资源委员会坚持钨砂产销成本居高不下,对外应参照伦敦行市以外币报价,对内则另定国币价格。最后,孔祥熙只好同意按资源委员会的报价办理[11]
随着德国政府正式承认伪满政权、召回在华军事顾问和驻华大使等举措,中、德政治关系急剧下降;但是双方间的易货购料关系,却在特殊的条件下维系着,尽管经历了不少曲折。
1938年5月初,德国政府一度决定禁止对华出口军火。这意味着单方面中止两国间的易货关系,停止履行业已订立的向中方供货的合同。当时德国政府军火出口运输处向中国驻德商务专员谭伯羽密称,军火仍可照常起运,但避免日方侦探,以后运货不能用客轮,均须改装货船[12]
当时中国在德国订购有大批军火,包括枪炮、弹药、车辆等,有的装运出厂后受检遭拦截,还有的根本不准装运出厂。为使此事有转圜余地,中国方面没有公开提出抗议,但向德方进行了必要的交涉。5月9日,蒋介石便对陶德曼指出:尽管中国和意大利的关系并不融洽,但意大利也没有停止交付业已订购的军事物资,中德易货协定实施已有多年,如果德方停止履行供货合同,而其他国家仍然继续向中国供应军火,将引起中国人民极大的不满,中德关系将受到严重影响[13]。中国驻德国商务专员谭伯羽也奉命频频进行游说,从德国政府军工署负责人、合步楼公司经理到军火厂商。这些人对于德国政府针对中国的军火出口禁令,也有所不满,他们认为一旦实行对华军火及有关物资的禁运,受打击的将不仅仅是中国的国防力量,德国本身的军火工业以及运输等行业,也都将直接蒙受严重损失。在德国政府内部,经济部和军工署都不赞成断绝对华输出军火,认为这将使中国的军火订单落入他国之手。合步楼、克虏伯等大公司厂商的代表数度出面,要求德国政府允许继续按已订立的合同向中国交付武器和其他军用物资,否则各厂商将难以承受因违反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于是,德国政府同意按已订立之合同继续向中方交付军火,但须以第三国的名义把军火运出德国国境,然后再转交中方。结果,中方假借芬兰、卢森堡等国的厂商名义,把所订购的军火运出德境,再辗转运往中国。可是,这种间接交运军火的方式,对中国甚为不利,一旦军火运华途中发生损失,中方无从向德国方面交涉。至于在德国达成新的军火合同,其难度则更大了。
另一方面,德国政府经济部、军工署的部分官员仍主张维持对华经济往来,他们绕过了希特勒、戈林、里宾特洛甫等人,采取主动措施推进对华经济关系。1938年夏,德国合步楼公司的代表佛德博士秘密抵达汉口,受到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张群、经济部长翁文灏等人的接见。佛德向中方表示系代表德国政府来华,洽商以军事装备换取以矿砂为主的原料,并称这一合作对两国间的经济、政治关系裨益匪浅。国民政府方面对佛德的来访颇为重视,至1938年10月,佛德与中方在重庆达成如下各点谅解:1.明确规定《中德易货协定》及信贷合同继续有效,其有效期暂定为一年;2.在合同范围内,中国若付以现款时,德国则按国际市场价格及出口货物价格计算,向中国提供军械及弹药除外的各军工厂所用的一切材料、半成品、汽车等;3.中国可在不需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德国订购2000万马克的货物,德国另向中国提供一万万马克的滚动贷款,年利率仅为5厘;4.中方每月供给德方800万元法币的原料(依正式汇率计算,如按普通汇率合1200万元法币),即1年内供给约合7000万马克的原料,其中须有50%为矿物,即每月须向德方提供钨、锡各500吨,锑300吨;5.今后各项货品采购,买主与卖主可直接进行,合步楼公司和中央信托局仅作为会计、统计暨顾问机构;6.中国政府组成中央采购统制委员会,负责审核中国对德各项货品的订购申请,并监督其采购范围及预算情况,订购方面应派技术专家来华协助该委员会工作。此外,双方还对以往合同的交付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德方同意在最近4个月内交付总额为720万美元的军火,包括2.2亿发子弹、数万发炮弹;同期内中方交付钨砂和锡各3000至4000吨、锑3000吨,充抵军火价款;德方同意中方撤销价额达2亿马克的不急需的订货合同,但中国在德国的潜艇订货合同仍然有效;中国海军仍可派军官学员赴德学习训练[14]。1938年10月19日,以上述谅解为主要内容的“中德新易货协定”在重庆签署,把双方每月的易货额提高到1000万元法币(合750万马克)[15]
应当指出,当时中德经贸关系得以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有所改善,与《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谈判交涉和签约,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1939年8月26日,即《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署后的第三天,中国驻德大使陈介便向德国外交部次长魏茨泽克表示了中国政府的祝贺,希望中德经济和政治关系由此获得更好的发展。魏茨泽克则谈到,以往几年因为德苏矛盾和中苏友好,德中关系出现困难,德苏签约后,妨碍德中关系的障碍已经去除[16]。此后德国军火和其他工业品一度又大批运抵香港,由在港合步楼公司和中方代表合作,将其运至中国后方各地。通过佛德访华及双方签署的协议,中德易货关系和新的计划得到了两国政府的确认,自德国军事顾问和陶德曼大使被召回之后,中国政府的担忧和疑虑,暂时得到了缓解。
1939年9月欧战爆发后,中方避免公开谴责德国,同时希望双方易货购料关系出现新的突破,向德方提议签订扩大德国军火与中国矿砂交换额的合同,为期五年。孔祥熙甚至向在重庆的德国外交官提出:只要德方同意,中方愿保证在今后50年里向德国提供矿砂[17]。在德国政府内部,亦有维持对华经济关系的主张,连戈林一度也表示对中国的“交易仍愿照常”,条件是中国提供金属矿砂并有合适的运输途径[18]。但是,德国外交部长里宾特洛甫只同意扩大武器之外的德国工业品同中国的易货额,急需获得国外军火接济的国民政府方面当然非常不满,遂使这一合同未能达成。不过,德国合步楼公司仍数度向中国方面秘密接洽,表示愿维持双边贸易,将设法使德国货物运至中立国,再转运来华,希望中国方面以大量钨、锡接济德方。合步楼公司还直接致函孔祥熙,商洽双方具体交付办法。这一动向引起国民政府各有关方面的注意。行政院秘书长蒋廷黻认为:“德方既有此表示,我国似应趁机善为运用,使德国对远东之和平作有利于我之努力。”但是,具体负责矿产品采购和售运的资源委员会主任翁文灏则认为,在欧洲战争爆发之后,中国须慎重考虑德方的建议,英法在加紧对德国经济封锁,如果中方与德方实行易货,以重要矿产品运往德国,万一被英法探悉,会被认为中国在援助德国;且矿产品及其他货物须由越南或香港出口,英法如果为难,中国将得不偿失。蒋介石得悉翁文灏的意见后,于12月3日指示对德方虚与应付:“关于对德供给锡产一节,自以暂缓为宜,但亦不必拒绝,只言筹划可也。”[19]1940年1月5日,德方再度致函于孔祥熙,称将把德方所制柴油汽车100辆、电话制造厂材料等列入易货范围,供给中方,深望中国亦能以钨、锑数百吨运德,并于短期内准备就绪。当时中方根据蒋介石的指示,“以不即不离态度周旋应付”[20]。在处理与德国的贸易关系时,中方不得不慎重考虑英法的因素。
从1937年起,中德之间贸易额逐年下降。1937年中国自德国输入货物总价额6440万海关两,1938年下降为4938.5万海关两,1939年再度减少到3353.3万海关两,1940年已跌至2033万海关两。相应年份,中国对德国输出货物总价额也连年下降,分别为3185.5万海关两、2449.7万海关两、1862万海关两、151.4万海关两。另外,中、德贸易在中国整个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也急剧下降。1937年中、德间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1.5%,1938年尚占10.2%,1939年下降至5.15%,1940年就只占1.48%了[21]
中德经贸关系的下降,既与德国政府日趋消极的远东政策密切有关,还与欧战的爆发有着直接的联系。当时,无论是德国军工品、重工业品输华,还是中国农矿产品起运供应德国,都受到过来自英、法和其他欧洲国家的阻扰。如孔祥熙前向合步楼公司购枪弹6960万余发,1938年5月德政府密令禁止军火运华,合步楼委托芬兰一家公司(Dahlberg & Hilbert Co.),呈孔祥熙核准,定金17.5%,前后运出5500万发;其余1460万发,原定1939年9月初装载德国利克茂公司轮船运华,欧战爆发停止行驶,德官方不给出口许可,余货堆在不来梅港驳船中,最后只好请芬兰公司设法出售。又如,1939年4月1日驻德商务专员处曾代兵工署经芬兰公司转向莱茵厂订购37炮料156门。定金50%已由合步楼公司于合同签署后交芬兰。欧战爆发后,德方要求中方交全部款,后商请芬兰公司转运瑞典堆存全部炮料,但未运出[22]。可以看出,欧战爆发后,中国直接与德国方面交涉经贸纠纷愈益困难了。 
欧战爆发后,英方封锁输运德货物,包括载有中方输德农矿产品的货船,均在禁止之列。中方曾屡屡向英方交涉,指出系执行欧战爆发前的对德易货协定,英方不能没收[23]。后来,英国甚至对中国运往苏联的货船也予以扣留,怀疑这些货物将被辗转运往德国,虽经交涉仍无结果[24]。至于英国本国的货物,更是严禁运德。欧战爆发前,驻德中国商务专员处曾请德商Isola-Werke公司由英国转运云母片9万片,货款已付清,原定1939年9月在汉堡交货,欧战爆发后,该批云母片无法运出转交中方,不得已之下,中方遂向德国公司交涉退款,德方称已付与英国,无法退回[25]。当然,这种情况中方也不可能从英国得到补偿。
法国方面,原先对经过法属越南的运德货物并无限定。欧战爆发后,法国不允许中国矿品经越运德,要求收购在越被扣留的中国矿品。即便是在越的运德农产品,也要求中方提出证据,如在1939年9月3日以前订立买卖契约的,可以通过输出,否则也不许通过。只是在中方反复交涉后,经越南的运德货物才获得暂时解决[26]
驻德国商务专员还曾把向卷入欧战各国所订而未运出的共240余吨货物存意大利,1940年12月后又设法转运存瑞典。1941年6月下旬,恐德国承认汪伪后,中国政府在德国存款被德方没收,驻德商务专员谭伯羽把不能外汇之合步楼公司枪弹余款538,625.08马克,以及兵工署结余合步楼公司货款180,207马克,改以谭伯羽私人名义,分别汇存交三殷实德商公司,改订货物,备作运保费等[27]。这些不得不为之的措施,风险也是很大的。
在上述复杂、困难的环境下,中德易货关系的维系诚属不易,遑论进一步发展了。
待到1940年9月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签订后,中德间政治关系日趋冷淡。1941年7月,因德国政府公开承认汪伪政权,国民政府宣布中断双方外交关系。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于12月9日分别对日本及德国、意大利宣战。中国对德国断交、宣战后,不仅完全中止了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并且也彻底停止了向德国出口钨砂等物品。这标志着国民政府主导下的战时对德军事和经贸合作得以存在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了,而战前便开始的中国政府有关机构主持的自德购械购料,以及采办运送输德农矿品等方面的事业,也最终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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