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正式承认汪伪政府


汪精卫国民政府是日本政府和侵华日军一手策划建立的,但对日本侵略者而言,炮制这个全国性傀儡政权,并不是侵华战争的终极目标,而是企图利用其向重庆的国民党当局施加压力,最终迫使中国人民放弃抵抗,接受其殖民奴役。因此,日本对待汪伪政府的态度,完全根据其侵华战略的需要而定。汪伪政府“还都”南京后,不管汪精卫集团如何焦急,日本政府却迟迟不正式予以承认。这一事实,充分反映出汪伪国民政府的傀儡本质。
早在1939年夏季,日本当局决定在中国占领区建立以汪精卫为中心的新中央政府,并与汪精卫集团进行秘密谈判。是时,日方仍未放松对重庆国民政府的和平攻势,还派专人与重庆方面的代表进行秘密接触。至于不放弃“重庆工作”的原因,直接负责将汪精卫从抗日营垒中拉出来的今井武夫事后坦言:“从本质上讲,同重庆政府达成全面和平为最终目标。因此,仅仅建立南京政府,其本身并不是目标,而只是从侧面推进的策略,应该认为这仅仅是一个阶梯而已。”[1]
尽管对重庆的诱降工作在实际执行中与建立汪伪政府工作存在一定矛盾,但日本陆军参谋本部认为这两项工作都很重要,应当在提法上统一起来,因而明确提出:“树立新中央政府的工作,其实质在于使重庆与此合流以达到指导停战之目的。”[2]该方针于同年10月30日被正式批准后,对重庆工作即成为日本的一项重要谋略。不久,所谓“桐工作”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如何处理成立汪伪政府与对重庆诱降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十分微妙的问题。为表示对重庆和谈的诚意,日本方面曾一度推迟成立新中央政府的时间。这一做法使汪精卫集团感到急躁与不满,他们要求立即成立新政府,然后由“局部和平到全面和平”。此时日本对重庆的诱降,有几条秘密线路在同时进行。这些工作都有成功的可能,但暂时尚无眉目。在这一形势下,日本方面认为,应特别重视成立新中央政府和转入持久作战的时间界限。于是在1940年1月1日,制定了一份《关于解决战事的机密指导》,其方针是:“大致以1940年秋季为限,应特别努力解决战事问题,在加强和促进对汪工作的同时,开展对重庆工作,适时抓住对重庆停战的机会,并指导蒋汪合流”。“对重庆工作要与汪工作相协调,逐次积极地加以指导。上述汪、重庆两项工作,在成立新中央政府前后均应努力实施,并须尽快地掌握解决这个问题的一致点”。同时又规定,新政府成立前的工作大致到3月份为止,此后的工作预定进行半年[3]
为实现上述目标,机密指导还细分为“对汪工作指导”、“对重庆工作指导”和“综合指导”三个方面,并列出详细的指导原则。其中“对汪工作的指导”原则有五项,主要包括:对汪工作之进行,“可使其适应于工作本身的自然进度。其政权的建立,也要基于其实力作相应的处理。因此该政权的建立,首先要作为临时政权,而为了要解决战事或遂行持久作战,则进一步使它有可能发展成为正式政府”。对于政府成立前的青岛会谈和中央政治会议,应作为“内政问题处理”,使其取得一致意见。尔后的指导,“应着眼于他们对重庆的看法以至措施”。关于中日国交问题,“可把形势引导到完全责成汪精卫处理”。新政府成立时,应注意通过内外措施,“防止堵塞尔后与重庆合流的途径”。对新政府的承认,“可在通过与重庆合流解决战争之际,或在两政府对立之下,我决意遂行持久战之际,(后者预定在年底),独立自主地进行,而不受内外有关形势的牵制”[4]。这些原则,完全抛弃了曾经给予汪精卫的许诺,而把汪政权当作了日本整个侵华战略中的一枚棋子。
进入抗战相持阶段后,重庆国民政府尽管面临极为艰险的形势,但始终没有向日本屈服。1939年底,中国军队在部分战区发动冬季攻势,给日本侵略者予以沉重打击。1940年1月21日,日汪密约公布后,蒋介石于1月23日发表《告全国军民书》予以逐条驳斥,指出:“汪派所谓的睦邻友好是日华合并,共同防共是永久驻兵,经济合作是经济垄断”,并呼吁“全国同胞全军将士乘此时机,加倍黾勉,努力奋斗,驱逐倭寇,光复山河”。同日,蒋介石还发表《告友邦人士书》,揭露日本的野心,呼吁各国“共同合作,迅采有效之行动,以制止日本之侵略”[5]。重庆政府的强硬态度,使日本当局进一步意识到,要彻底解决中国事变,必须同重庆当局打交道,促使蒋、汪合流,这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为此,日本方面于2月1日确定《调整汪与重庆关系办法方案》,企图采取措施,分别处理停战与和谈问题,“并利用处理两个问题的间隙,处理合流问题”[6]
日本方面对“桐工作”充满希望,但重庆方面态度却不甚明朗,这直接影响了汪伪政府的成立。经与汪精卫协商,日本当局决定把新政府成立时间延至3月30日,蒋、汪事前合流的期限也限定为3月底。然而,在日、蒋代表的秘密接触中,重庆方面要求把最高代表的会谈时间推迟到4月中旬。日方认为,“这是一种可能被误解为企图使新中央政府延期成立的意见”,要求重庆方面重新考虑[7]。但至约定时间,重庆方面没有任何回音。至此,日本方面期待蒋、汪事前合流的计划完全落空,于是才决定成立由汪精卫单独组织的新中央政府。
汪伪政府的建立,并未对中日战争的全局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日本方面对蒋、汪事后合流仍寄予很大希望。正当汪精卫一伙在南京粉墨登场,庆贺“还都”之时,日本特务机关已开始筹划第二期“重庆工作”。他们把事后合流的工作期限延展到本年秋季为止[8]。日本陆军当局也根据欧洲战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形势,抓紧研究如何尽早解决对华战争问题。由于日本政府和陆军中央都把解决事变的希望寄托在继续与重庆政府直接交涉上,新成立的汪伪政府反而被冷落在一旁。
5月5日,日本方面制定《对新中央政府指导方案》,对汪伪政府在战争中所起作用作出明确规定:“对新中央政府,首先应根据包括重庆在内的解决事变之方略,对其加以扶持和利用,当取得成效时,正式予以承认”;如逾期仍不成功,“根据其成为对立政府之现实,正式予以承认,使之成为持久作战方略之一环”[9]。5月18日,日本陆军中央部在《对华战争处理方针》中,也对汪伪政权的近期活动作出规定:“尽力扶植新中央政府,使之适应帝国的企图并力求其发展,到1940年底以前,特别要发挥它的谋略职能,集中力量做重庆工作。”[10]对于日方的指令,汪精卫等人只能认真执行,但他们肚里不无怨言,希望日本能尽早承认新政权,以抬高自己的国际地位。
汪伪政府是由日本一手炮制的,承认它自然不是什么难题。日本之所以延期承认,首先考虑的是充分发挥其在处理事变中的作用。如过早承认,“势必造成南京与重庆的对立形势”,导致对重庆诱和工作的失败。另外,正式承认时,双方所签条约的具体内容,“关系更为重大”,因而需要做充分准备,并先就条约内容进行谈判。日本方面认为,谈判虽应以先前达成的日、汪密约为基础,但此时形势已发生变化,谈判一事理应由自己承担。为此,它准备了一份《关于起草条约的方针》,以此作为谈判的依据。方针强调指出:御前会议决定的调整日华关系的方针,“是在正式承认新中央政府以前,作为调整日华新关系的原则正式提出来的”,“但属于日本和中国内部的指导问题,以及处理事变上应特别考虑的问题除外”,新的条约应“按各项内容性质,分为基本条约和附属协定,且按公开、秘密分别处理”;“应站在处理事变的观点上,并考虑对内、对华和对第三国的关系来决定公开基本条约的范围”,“调整日华新关系的原则中,不包括在公开基本条约内的东西,须用其他形式,正式地与本条约同时处理”[11]。显然,日本总军想通过条约谈判,获取比原先更多的东西,而且采用不为人知的秘密方式取得这些特殊权益。
6月初,日、汪双方开始签约谈判,日本的日高公使和汪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分别任主任委员。6月初与7月底,日本政府把经兴亚院审议的基本条约方案分两次送达现地。在递交谈判代表之前,日本总军再经审议,并逐条提出详细修改意见。对第一个基本方案,共提出十三条意见,如“应作好调整日华新关系方针(协议文件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大部,作为基本条约或附属协定等同时进行签字的准备”;“现在进行谈判的条约体系,均属与基本条约一并处理的范围(即原则的事项),避免涉及部分的细目问题”;“对各条款和共同协议书等,只要内容没有异议,可以不要过分地作字句上的推敲”,等等[12]。日本方面认为,在现地形势没有稳定以前,“对待密约的细目事项之处理,应极力加以限制”,而东京方面却与此意见相左。在第二次送达现地的方案中,写入了不少细目事项。对此,日本当局于7月18日再次向日方谈判代表提出:“为了处理事变,特别是日华两国的将来”,对有关项目和内容的处理,应力求避免“干涉内政”的句子[13]
签约谈判表面是共同协商,实际则由日方一手操纵。根据日方提议,首先确定了几项谈判与签约原则,对于过去已经达成的“协议文件”之内容,虽不可能全部载入新文件,但将来“继续有效”[14]。汪伪方面为顾及面子,在驻军等问题上与日方进行了争论,但最终仍按日方意见写入了协议条文。在近三个月时间里,双方经过15次正式会谈,于8月28日就条约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条约送至东京后,日本最高决策层经过一个多月争论,至10月中旬,方才决定采纳现地达成的方案。
日汪条约达成之后,日本政府为诱使重庆政府屈服,继续拖延正式签约及承认汪伪政府,这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汪伪集团的不满甚至是动摇。由于日本当局对重庆的诱降活动接连受挫,故决定于11月28日与汪政权签订日华新条约,正式承认汪伪政府。为与日本的行动相配合,汪精卫立即于11月29日正式就任南京伪政府。30日汪精卫即同日本全权大使阿部信行签订《日华基本关系条约》及《附属议定书》;另外汪精卫还与阿部信行、伪满“总理”臧式毅签署了《日满华共同宣言》。
日汪《基本关系条约》与《附属议定书》是日汪新条约的主体。其中除重弹近卫三原则等老调外,日本还虚伪地承诺“撤销治外法权”并“交还租界”,以示对华友好。然而,为达到全面控制汪伪政府之目的,条约又明确规定:“两国政府相约,互相消除政治、外交、教育、宣传、贸易等各方面足以破坏两国间友谊的措施及原因,并在将来亦加以杜绝”;“在必要期间内,根据两国另行协议决定,驻扎必要的军队于蒙疆及华北的一定地区”;在必要时期内,“得驻泊其舰艇部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特定地区”;“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对共同的治安维持予以紧密合作”[15]。这些规定,实际上是以国际法的形式将汪伪政府紧紧控制在日本手中。为防止理解上的分歧,双方在《附属议定书》中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中华民国政府谅解日本国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目前正在继续进行的战争期间,随着上述战争的进行而产生的某种特殊事态,并谅解日本为完成上述战争的目的而采取必要的措施。”除根据《基本关系条约》及两国现行约定而驻扎的日本军队外,“其余日本军队于两国间恢复全面和平,结束战争状态时开始撤兵,并应在治安确立后的二年内撤退完毕”[16]。这些规定,不仅承认了日本侵华之现状,而且还使日本长期在华驻军具有了合法性。
日汪新条约,除上述两个文件外,还有《附属秘密协约》、《附属秘密协定》、《秘密交换公文》等五个机密文件。这些不公开的文件,更广泛、更具体地规定了日本应得的各种权益。《附属秘密协约》规定:“日本国应将必要的舰艇部队驻扎于长江沿岸特定地点和华南沿海的特定岛屿以及有关地点,日本国的舰艇得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的港湾水域自由出入、停泊”;“中华民国政府约定允诺,两国紧密合作,筹划开发厦门和海南岛附件岛屿的特定资源,特别是国防上必需的资源”;“关于上述资源的利用……特别应满足日本国防上的要求”。双方在《附属秘密协定》中约定,“进行以相互合作为基础的外交,在对第三国的关系上,不采取与此相违反的一切措施”;“对日本国军队所驻扎地区和有关地区内的铁路、航空、通讯、重要港湾和水路等,按照两国间另外的协议决定,答应日本国有关军事上必要事项的要求”,“提供军队驻扎所必要的各种便利”。《秘密交换公文》更以通信方式,对蒙疆、华北、华中、华南等广大地区的政治、经济等具体问题达成谅解,汪精卫再次向日本保证:“日本国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目前正在继续进行战争期间,中华民国政府对日本国完成战争行为的目的,应积极予以合作。”[17]
缔约当天,汪精卫接见中外记者,声称:“中日关系,因此获得纪元一新,已为中日两大民族开辟一线光明之路”;“两国之国交方针,对共存共荣,共亡共辱,已趋一致”。因此双方在军事、经济、文化各方面携手合作,不但可能,而且很有必要。他在谈话中还颠倒黑白,胡说日本侵华是由中国抗日引起的,“此全系重庆方面应受之罪过”,并称自己的行动符合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大亚细亚主义”理念[18]
日本当局对日汪《基本关系条约》之签订亦极为重视。日本政府于签约当天发表声明,宣称:“本条约之意义,厥在明示中日两国政府于全世界新旧秩序相互交流之一大混乱期,站在人类相爱立场上维护天赋之本分,为建设有无相通、共存共荣之世界新秩序之先遣。东亚民族之欣慰,莫过于此。”[19]直接来华签约的阿部大使也发表谈话,强调缔约后,日本“承认南京国民政府为中华民国唯一无二之正统政府,此后两国政府间关系趋于正常化”,对于该政府,日本“拟不惜予以全幅之援助”[20]。日军西尾寿造总司令也于同日发表谈话,称赞条约“意义重大”;同时又强调“达到伟大理想的前进途中,障碍也多,一切都要依靠三国的合作来打通道路”;“在这里应分清平时战时的观念,正确运用平时、战时的原则。特别是在现地,应当密切日华两国间的互相合作,为达成共同目的而努力”[21]
汪伪政府得到其日本主子正式“承认”之后,试图扩展其国际承认空间。日本政府也帮助游说德、意轴心国及仆从国。但是,直至1941年6月30日和7月1日,意大利与德国才相继承认汪伪政府[22]。7月1日,罗马尼亚政府为了“与德、意政府一致行动起见”,宣布正式承认汪伪政府[23]。此后,西班牙、法国维希政府等也宣布承认汪伪政府[24]。而美国与英国等西方国家,则始终坚持承认在重庆的国民政府为中国惟一合法的政府,拒绝承认汪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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