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美国对华提供商业信贷


抗日战争爆发之初,国民政府谋求美国财政经济援助,还只是继续战前的以白银换取美元的方式。待到1937年末布鲁塞尔会议之后,中国开始向美国接洽借款。1938年1月30日,蒋介石致函罗斯福:“吾人急迫之愿望,则美国即于此时在经济上及物质上予中国以援助,俾得继续抵抗。至其他美国所可采之有效办法,足使阁下意想中之最后解决得以实现,则惟阁下之裁夺。”[1]当时,中国驻美大使王正廷经过美方中介人与美方银行接洽,曾达成2000万美元的借款意向,规定中方至少以半数在美购物。而中方当时希望获得可自由动支的借款,以稳定币制,周转外汇[2]。国民政府起初对通过这一方式获得美国贷款持盲目乐观态度,1938年7月初时甚至以为王正廷已经达成三年期总共达6亿美元的巨额借款,但不久便确认纯系子虚乌有,中方“耗费巨款,毫无结果,受各方之指责”[3]。当年,驻美大使王正廷因此而遭撤换,由胡适接任。此后,国民政府考虑另派特使径直赴美,与美国专门洽商借款事宜。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表示希望与国民政府的代表会谈援华问题。1938年7月26日,时在法国的美国财政部部长摩根索(Henry Morgenthau Jr.)在与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的谈话中,表示美国政府在援华问题上准备采取“使中国得到援助而又不使美国政府为难的办法”,并建议中国政府派陈光甫赴美国,摩根索本人将与陈直接洽谈对华援助问题。1936年,陈光甫便代表国民政府赴美,与摩根索达成了著名的《中美白银协定》,而且两人都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校友。摩根索向顾维钧表示:陈光甫是一个正直的和绝对信得过的事业家[4]。陈光甫起初推辞,由宋子文推荐浙江兴业银行总经理徐新六赴美交涉,但8月24日徐新六应召乘飞机由香港赴渝,途中遭日机截击遇难。在此情况下,行政院复督促陈光甫赴美交涉,陈无法推托,遂于9月9日偕同中央银行业务局局长席德懋、资源委员会负责矿产出口的官员任嗣达自香港启程。
在美国谈判期间,美方原则上同意提供信用贷款,即中方用美方的贷款在美国购买产品,这也是摩根索此前向顾维钧所提到的方式;中方另以美方所需要的桐油运美销售,以货款偿付借款本息。但美方坚持:无论贷款的获得还是在中、美两国的货物购运,都必须采取商业的方式,要求中方以商业公司而不是政府机构的名义,出面经办贷款和购运货品等事项。于是,国民政府方面只得拨出美金50万元,以“世界贸易公司”(Universal Trading Corporation)的名称,在美国纽约州申请办理了注册手续;由中央银行代表席德懋任总经理,陈光甫任董事。另拨1000万元国币为股本,在国内成立“复兴商业公司”,向经济部办理注册手续,而陈光甫也是复兴商业公司的董事[5]
经过中、美双方的交涉以及国民政府内部各方面的安排,首先由“中华民国注册之复兴商业公司”和“美国纽约州注册之世界贸易公司”于1938年12月30日订立了购售桐油合同,共11条,规定由复兴商业公司在五年内将总共22万吨(每吨2000磅)桐油,自中国装运至美国港口,交付与世界贸易公司;世界贸易公司代理复兴商业公司在美购买农工产品运往中国;该合同各条款完全受美国纽约州法律之约束和制裁。由陈光甫和席德懋分别代表复兴公司和世界公司在合同上签字[6]。这份合同在形式上完全符合一般商业合同的要求。
随后,席德懋、陈光甫又分别以世界贸易公司总经理和董事的名义,与美国华盛顿进出口银行总经理庇尔生(W.L.Pierson)、金库副主任格立芬(D.B.Griffin),于1939年2月8日在华盛顿签署了总额为25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这笔借款通常被称为“桐油借款”。该合同共11条,规定世界公司所得之借款,“应如数购运美国农产品及工业品”;借款年利率4.5%(后减至4%),每半年偿付一次,清偿期限不得超过1944年1月1日,世界贸易公司将以销售复兴公司运美桐油收入的半数偿付债款;其余收入亦应购买美国产品运华;世界公司所购货物,均将委托美旗商船装运;美方保留随时停止信用放款之权。而复兴公司与世界公司的购售桐油合同,则作为桐油借款合同的附件甲;附件乙则是世界公司所开还款期票式样。根据美方的要求,另由中国银行为该借款提供担保[7]
陈光甫当时曾指出:美国向中国提供桐油借款,“虽云助我,实际为增进其工商,解决一部分失业问题,故合同最要点为购买美货”。但就中方而言,则是“试探美方合作之门”,为进一步争取美国援助打下基础[8]。当时来自德国的军事物资已经很困难,但苏联对华军事援助态度积极,前景看好,所以在陈光甫赴美前后,中国对美国提供大批援助的期望值并不很高。
美方还明确限定,“桐油借款”不得在美国购买中国所急需的飞机[9]。这样,中方只好把借款用于未列入限制的兵工材料,另以售银收入在世界贸易公司名义之下办理购买飞机、军火事宜[10]。陈光甫还建议以军用矿产销美,作为续洽借款及军火之基础[11]
世界贸易公司与复兴商业公司之间订立了购买桐油的协定,这样,复兴商业公司成为代表国民政府在国内收购桐油、运美交货以及接受美货的机构;世界贸易公司则代表中国政府在美国经办借款、销售桐油、得款偿债和采购美货。
嗣后,由于桐油市场价格的上涨,经中方的要求,1939年10月14日,世界公司与华盛顿进出口银行签订了桐油借款的补充合约,主要是美方同意暂行放弃对中方在美售卖桐油价格的限制,允许中方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售价[12]。美方的这一让步对中国关系至关重大。由于美国市场上的桐油价格由每磅14美方涨至34美分,从1938年9月开始至1941年10月,中方共运美桐油89批,计59005.94吨,离确定借款合同时预计的运交桐油22万吨的数量相差颇大,但价值却达27,835,016.15美元,这样,至1942年3月,中方提前清偿实际动支借款2200万美元和利息1,466,573.68美元[13]
在“桐油借款”合同签署之初,因复兴商业公司成立不久,国内桐油仍由财政部贸易委员会负责采购,运至香港,再由复兴商业公司装船运美。自1940年1月1日起,财政部贸易委员会将国内购油之业务完全移交给复兴公司办理。贸易委员会负督导之责,并统一规定国内之油价。
陈光甫在美国接洽第二笔借款是“华锡借款”2000万元。在谈判时,中方承诺提供美方急需的锡矿品。美国政府代表、联邦债务署主任琼斯起初对中国运输能力颇表不满,认为中国大量所购货物积压在海防,不如少购;同时以桐油借款尚未动支完毕为理由,对中国新要求借款的数额2000万美元提出疑问,表示先借500万美元。陈光甫则称,中国政府正在努力改善运输条件,运输能力将有较大之提高;另外中国对美货物需要甚巨,仅汽油便达500万美元,另外改善滇锡生产状况亦至少需200万美元,但在新借款数额未最后确定之前,中方对桐油借款的动支颇谨慎。琼斯最终同意了中方的借款数额[14]
1940年3月7日,美国宣布了即将对华提供新的信贷,即“华锡借款”。然而孔祥熙突然致电陈光甫和驻美大使胡适,要求向美方交涉取消以提供锡品作为借款的条件,实际上是想改商业信贷为政治援助。孔祥熙认为,大体同时进行中的美国对芬兰借款,并不要求芬兰方面提供什么担保,如果中方负有提供锡品的义务,那么在中国国内会对政府产生不满,尤其是“参政开会在即,更恐引起质询,势将无以为对”。但是陈光甫和胡适认为,这一借款本身就是商业性质,基本条件都已经与美国财政部长摩根索以及琼斯等人确定,且已经公布,难以再向美方提出改变。孔祥熙只好在请示蒋介石之后,同意按原议与美方签约[15]
对于“华锡借款”,美方同样要求中方严格按纯商业方式办理,于是,先由陈光甫以复兴公司董事、任嗣达以世界公司副总经理的名义,于1940年3月15日订立售购华锡合同,规定复兴公司七年内运售滇锡共4万吨至美国,同时委托世界公司在美国购货运华;陈光甫、任嗣达再分别以世界贸易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的身份,同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代表庇耳生、格立芬,于1940年4月20日在华盛顿达成20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年利率4%,清偿期限7年;世界贸易公司以借款在美购货,并以售卖滇锡之货款偿付债款[16]。嗣后,国民政府由财政部出面,委托资源委员会代购滇锡、钨砂及锑运美,交世界公司在美洽售。这些矿品一般先运至越南的海防或西贡,然后再待美国货船装运赴美。
“桐油借款”与“华锡借款”在数额上远少于同期苏联对华贷款总额,借款的使用也受到种种限制,不能满足当时中国迫切需要。尤其是1940年3月底汪伪政权出笼,国民政府面临更严峻的局面,蒋介石急于从谋求经济与军事援助入手,使得对美关系有大的突破,进而考虑委派新的特使赴美接洽,同时召回陈光甫。1940年4月初,蒋介石便决定派宋子文赴美商洽新的借款[17]。宋子文当时虽然只是国民政府委员、中国银行董事长,但却与蒋介石和国民党中央政权决策层有着极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罗斯福政府不少官员较熟悉。到同年6月宋子文启程赴美时,他的身份为蒋介石的私人代表,其在美使命已不仅限于商谈借款,而是被蒋介石赋予“代表中国政府在美商洽一切之全权”[18]
宋子文于6月下旬抵美后,于7月1日和2日接连两次访问了罗斯福,他向罗斯福提到:“我国三年来不惜任何牺牲,忍痛苦撑,以期民主集团最后胜利,俾中日问题得在美国领导之下公平解决。惟欧洲诸国几乎不战而降,即如法国,其大部陆军实力未减,海军及属地更未持久抵抗,而竟然降德,致使英国危急万状,因而日本肆无忌惮,断我越南运输,陷中国于万分困难境地,影响军心民心实巨,向所期望民主集团最后胜利之抗战理论,不得不重新考虑。”宋子文表示,他本人系受蒋介石委派来美,“委座亟欲总统指示此后应付大计方针”。宋子文还强调中国抗战事业因法国对德投降遇到的困难,与罗斯福谈到“三角援华方式”,即中国向美国借款、向苏联订货和由中国西北运华,以及美、苏在远东问题上达成谅解的可能性。罗斯福表示愿尽力促成对中国币制及物资之援助[19]
此后,宋子文又向其他美国政要多次游说,包括赫尔国务卿、国务院政治事务顾问贺恩贝克、财政部长摩根索等人。7月12日,宋子文向美国财政部提交了援华备忘录,包括三方面的要求:1.支持中国稳定法币,需5000万美元,另外的5000万美元可以只是名义上的;2.购买飞机、军事物资和兵工厂设备,约需7000万美元;3.改善交通状况,如滇缅公路和铁路,从缅甸北部的腊戍到中国昆明的空运等,约需2000万美元。宋子文同时向美方表示,中国可以向美国提供金属原料以偿付债款,在今后五年内,中国至少可出口价值5000万美元的钨、锑、锡[20]
当时,美国方面不愿意向中国提供维持法币汇价的平准基金借款,但同意通过新的商业信贷,中方以矿砂偿付,由联邦债务署主任琼斯与宋子文具体商谈。宋子文起初提出的数额是5000万美元,琼斯只同意500万,宋通过在白宫、国务院和财政部之间活动,希望在借款数额上不要少于以往达成的协定。这时,由于日本军队在印度支那的推进,美国感到需要通过对国民政府的公开贷款,使日本人“停停,看看和听听”[21]。1940年9月25日,即日本占领原法属印度支那两天之后,美方便宣布将对华贷款2500万美元,即“钨砂借款”。
宋子文最初向国内报告的该项借款数额是5000万美元,所以财政部长孔祥熙得悉达成的“钨砂借款”数只有2500万美元,感到太少,希望增加[22]。宋也曾对借款额太少而感到不满,但基于在美寻求援助的局面尚未打开,担心如向美方“斤斤于数目之多少,时机一失,易生变化,且恐引起反感”,主张待机接洽新的借款。
此后,双方为起草借款合同条款磋商。至1940年10月22日在华盛顿签署了2500万美元借款合同,因规定中方以售美钨砂偿付债款,又称“钨砂借款”。中方由宋子文代表国民政府、李幹代表中央银行、吴志翔代表资源委员会签字,美方仍由庇耳生、格立芬代表华盛顿进出口银行签字。同日由资源委员会与美国金属准备公司达成的钨砂合同,则作为“钨砂借款”合同的附件。根据合同,美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央银行提供2500万美元借款,年利率4%,清偿期限5年,中方由作为借款协定债务方之一的中央银行开出期票,国民政府无条件担保偿付;资源委员会则在五年内向美国金属准备公司运售总共不少于1000吨的钨砂,其收益首先偿付借款利息和本金[23]。此后经交涉,至1942年2月,美方又同意嗣后资源委员会售美钨砂所得货款,向金属准备公司免交75%,其余25%继续付给华盛顿进出口银行,以偿付金属借款利息和到期本金[24]
需要指出,与此前和美方达成的“桐油借款”和“华锡借款”合同相比,“钨砂借款”不再通过陈光甫发起成立的世界贸易公司和复兴商业公司。这固然与主持接洽的中方代表已由宋子文取代了陈光甫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在“钨砂借款”交涉与合同中,美方已不再要求中方形式上以商业机构出面经办贷款、购运货品等事项,而是直接由中央银行和直属国民政府经济部的资源委员会出面,宋子文更是以国民政府代表的名义。因此,“钨砂借款”不仅是新获得的美援,还标志着国民政府对美外交的进展和美国远东政策转趋积极。
中美“钨砂借款”合同签署后,日本旋即正式承认了汪精卫在南京成立的伪政权,重庆国民政府面临着军事和政治的双重压力。宋子文借此时机要求美国政府加大援华的力度,希望提供1亿美元的新借款。另外,美国驻重庆大使詹森于1940年10月和11月两度致电美国国务院,称除非华盛顿给蒋介石新的财政与政治援助以示支持,重庆政权的垮台将迫在眉睫[25]。在此情况下,美国总统罗斯福于1940年12月宣布,将由美国华盛顿进出口银行和财政部各向中国政府提供5000万美元。
中国方面与华盛顿进出口银行达成的5000万美元借款,亦称“金属借款”,于1941年2月4日在华盛顿签署了借款合同,并以同年1月31日资源委员会与美国金属准备公司所签署的金属合同作为附件。美方由华盛顿进出口银行向中央银行贷款5000美元,用于资助中国政府输美金属原料和在美购货,借款年利率4%,清偿期限7年,中方由中央银行开出期票,国民政府无条件担保偿付,另规定中方在偿付期内由资源委员会向美国金属准备公司运售价值6000万美元(不少于1400吨)的钨砂、锑、锡,其收益首先提作偿付基金[26]。中美双方签约人和身份均与“钨砂借款”相同。
通常认为,上述陈光甫与美国接洽达成的“桐油借款”和“华锡借款”,宋子文与美方接洽达成的“钨砂借款”和“金属借款”,是自抗战爆发以来美国最初向中国提供的第一、二、三、四笔借款。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当也有这样的提法,如孔祥熙1940年8月6日在致宋子文的信中提到“华锡借款”,便称之为“美国第二次借款”[27];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财政部还谈到:“查我国在美国举借借款,第一次系桐油借款,第二次以华锡作抵,故名华锡借款,或称第二次中美借款”[28];“钨砂”、“金属”借款达成后,“中美第三次钨砂借款”、“第四次金属借款”的提法,也常见于有关文件[29]。不过,也有史料表明,在达成“桐油借款”和“华锡借款”之间,中国政府还与美国商业机构直接达成过另项可视为债务与债权的关系。1941年美国官方公布过中国所获得的主要外债情况,在列举了“以桐油支付的借款”、“以锡支付的借款”和“以出售钨砂来偿付的借款”之后,明确提到:“除此之外,中国还(从美国)获得1280万美元的商业信贷和1500万美元的飞机信贷。”不过,该文件没有指出提供信贷的美国机构的名称[30]。而在国民政府国库署档案中,有关于中美联洲公司飞机价款的记载,称国民政府方面曾与美国联洲公司洽商订立价款总额达1200万美元的购买飞机及配件的总合同,1939年5月20日先达成了部分定购合同,价款为4,424,154美元78美分,其中20%即884,830美元96美分作为定金付现,其余80%自当年6月30日 起分27期支付,每期131,086美元6美分,另记息5厘。嗣后商得联洲公司同意,减去价款294,585美元63美分[31]。当然,中美联洲公司飞机价款并不是两国政府之间的直接借款,属于分期付款的性质;但在较广泛的意义上,仍可视作美方向中国提供的商业信贷。
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的美国对华各次信用借款,是租借方案实施之前中国在美购买战时物资主要的财政安排,帮助中国解决了外汇不足的困难;其采用商业信贷的方式,则使得美方当时得以避免主要来自日本的责难。待到中国开始获得租借法案物资之后,信用借款仍然使得中国可以按照中方实际需要购运美国货品,对支持抗战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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