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一)的通假字


通“權”。
《後汉书·独行传·雷义》:“义遂为灌谒者。”注引《汉官仪》曰:“谒者三十五人,以郎中秩,满岁称给事,未满岁称谒者。”又《百官志(二)》:“谒者仆射一人,比千石。常侍谒者五人,比六百石。谒者三十人:其给事谒者,四百石;灌谒者郎中,比三百石。……初为灌谒者,满岁为给事谒者。”按:唐施敬本《驳奏封旧封禅礼人条》引《汉官仪》“灌谒者”正作“權谒者”(《全唐文》第三百零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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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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