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相矛盾之论——袁枚诗歌理论之一失


袁枚(1716—1797),清代中叶比较有影响的诗人和文学理论家。他主张诗歌要抒写性情,声言“诗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者也”(《随园诗话》卷三)。又说“作诗不可无我”(同上卷七),讲究以真性情、真个性为诗歌的根本,认为只要真挚,便是言情爱的作品,也并不违背道德。以此为基础,袁枚想要调和诗歌理论中的表现主义与实用主义。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袁枚的阐释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纰漏。
在给当时另一位有影响的诗人沈德潜的一封信中,袁枚说:
“傅鹑觚(傅玄)善言儿女之情,而台阁生风,其人,君子也;沈约事两朝佞佛,有绮语之忏,其人,小人也。”
这是讲傅玄作情诗并不影响他君子的品格,而沈约的情诗出语诚恳,却绝不能改变他是小人的事实,不可以根据诗歌中表现的情来评判诗人的人品。这种观点显然与袁枚诗是诗人个人情性的表现的论断相矛盾。
在《随园诗话》的另一段文字中,这一矛盾表现得更加突出:
王荆公……云:诗者,寺言也。寺为九卿所居,非礼法之言不入,故曰:“思无邪”。近有某太史恪守其说,动云诗可以观人品。余戏诵一联云:“哀筝两行雁,约指一勾银。”当是何人之作?太史意薄之,曰:“不过冬郎(韩偓)、温 (庭筠)、李(商隐)耳。”余笑曰:“此宋四朝元老文潞公(文彦博)诗也。”太史大骇。余再诵李文正公昉《赠妓》诗曰:“便牵魂梦从今日,再睹婵娟是几时?”一往情深,言由衷发,而文正公为开国名臣,夫亦何伤于人品乎?《孝经·含神雾》云:“诗者,持也”,持其性情,使不暴去也,其立意比荆公差胜。

这段论述中包含了两个相反的观点:第一,诗人之语不足以鉴定诗人品操,文彦博可以为例;第二,从诗人之语能够看出诗人诚挚的性情,李昉可以为例。而最后引用“诗者,持也”提出诗歌可以抑制人的性情,则更与袁枚对诗歌看法的大前提相对立。三个互相排斥的看法同时出现在一个论述中,反应出袁枚理论上的混乱。这种混乱直接破坏了其理论的完满性和统一性,削弱了袁枚诗论中心论点的说服力,使得它对当时由沈德潜大力鼓吹的“诗必关乎人伦”的格调说的冲击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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