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时期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秋冬间,孙中山等在为同盟会制订的《革命方略》中,将建立民国的革命程序分为军法、约法、宪法之治三个阶段。认为约法之治阶段以约法为依据,是革命的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吏,皆由人民选举。凡政府对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在1914年发布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重申过这一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主张训政时期应“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1924年中国国民党改组后,孙中山于4月制订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仍然主张,在训政时期,由革命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对人民进行使用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县都达到完全自治,便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蒋介石叛变革命后,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6月15日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并于同年10月制订《训政纲领》,1931年6月1日颁布《训政时期约法》。所谓“训政”,实质上是以法统的形式确定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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