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事


官名。隋代以后设置,相沿至清,但职权不尽相同。清代在六部(吏、户、礼、兵、刑、工)等中央机构中设此职,系各部(院、寺、府)司官中最低一级官员。进士入部,须先补主事,递升员外郎、郎中。清末新设巡警(后改民政)、学、商(后改农工商)、邮传等部,亦置此职。北洋政府时期在国务院秘书厅、各部及驻外使馆中沿设此官,属委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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