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0年10月,反蒋的“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公布《太原约法》之后,蒋介石为与之抗衡,并确立其“法统”,于1931年5月5日指使御用的“国民会议”,匆忙通过为其独裁政治服务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6月1日公布施行。共八章八十九条。规定:训政时期法律的制定、解释、行使权和中央统治权,均归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从而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五院院长及各部、会长,均由国民政府提请国民政府任免,政府不再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对人民的各项权力除宗教信仰自由外,一律附加停止或限制的条件;强调国家和国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以保障国民党官僚资本对整个国计民生的操纵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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