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1904年(光绪三十年)8月英军侵占中国西藏拉萨后,于9月7日胁迫西藏地方官签订非法的《拉萨条约》。规定非经英国事先同意,西藏土地不得租让、典卖与他国;西藏进款、货物、钱币等不得抵押拨兑他国;西藏铁路、道路、电线、矿产等利权不许别国享受;开放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英国派驻官员;赔偿兵费五十万英镑;拆除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炮台和防御工事等。条约严重侵犯中国主权,激起西藏和全国各族人民反对,清政府也拒绝批准,并派员与英国交涉。1906年4月27日,清政府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与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在北京签订本约,共正约六款,附约十款。通过此约,英国取得《拉萨条约》中的许多特权,但不得不确认中国对西藏地方的领土主权,“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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