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余


旧中国关税收入中扣除偿付赔款、外债、公债及海关行政经费等项后的余款。两次鸦片战争时期,中国在不平等条约中被迫承认的对外赔款,大都以关税为担保,但管理权仍属中国。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后,海关行政权被外国攫取,总税务司开始有调度关税以保证偿还外债的权利。辛亥革命后,各国外交团借口中国偿付债款缺乏保障,在1912年初与中国商定八条临时办法,掠走了征收、保管、存放和支配关税的全部权利。自此,所有关税除保证偿付外债及海关经费外,余额须经外国公使团允准中国方得使用。1928年帝国主义国家表面上同意中国“关税完全自主”,但除内债部分基金由国库保管外,以关税作抵的赔款及外债,仍由汇丰等外商银行保管,中国政府的关税收入仍为关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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