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945年8月14日由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与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订。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两国在联合对日作战中彼此援助和支持,任何一方不单独与日本谈判、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战后共同防止日本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双方同意在和平再建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并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同时还签订了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大连、旅顺之协定,关于苏军进入东三省后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的协定,并且互换了保证给予国民党政府以道义和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和关于外蒙古独立的两个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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