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时期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秋冬间,孙中山等在为同盟会制订的《革命方略》中,将建立民国的革命程序分为军法、约法、宪法之治三个阶段。认为军法之治阶段以军法为依据,是革命的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以三年为限。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在1914年发布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重申这一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主张军政时期应“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1924年中国国民党改组后,孙中山于4月制订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仍然主张,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均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促进国家之统一。凡一省之内秩序完全安定,即可停止军政,进入训政时期。蒋介石叛变革命后,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6月15日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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