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还辽南条约


即《中日辽南条约》,亦称《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条约》。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 11月8日清政府全权大臣李鸿章与日本驻华公使林董签订于北京。共六款,附有《议定专条》。规定清政府以三千万两白银“赎回”辽东半岛;偿款后三个月内日军从辽东半岛撤离。参见“三国干涉还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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