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条约


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乘英法联军进逼天津之机,以“调停”为名诱逼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由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签订于天津。共三十款。主要内容为:清廷若准他国公使驻京,美国也应享受;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台南)为商埠;准许耶稣教士自由传教;扩大片面最惠国待遇(即清廷给他国任何特权,美国将“一体均沾”);进一步确定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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