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条约


原称《中俄改订条约》,又称《圣彼得堡条约》、《改订陆路通商章程》。沙俄胁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71年(同治十年)沙俄乘阿古柏入侵新疆之机,以协助“防乱”为名,悍然出兵强占伊犁。左宗棠领兵收复除伊犁外的新疆全部领土后,清政府于1878年1月(光绪三年底)派钦差大臣崇厚赴俄,交涉归还伊犁问题。次年10月崇厚在沙俄胁迫愚弄下,擅订《里瓦几亚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规定中国仅收回伊犁孤城,但须割让霍尔果斯河以西、伊犁南境的特克斯河流域和塔尔巴哈台地区斋桑湖以东的大片领土;赔偿兵费五百万卢布(合银二百八十万两);俄商在蒙古及新疆全境可免税贸易;增辟由陆路贩货至天津和汉口的商路;俄国在嘉峪关、乌鲁木齐、哈密、吐鲁番、古城(今奇台)、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七处增设领事。由于朝野强烈反对,清政府不敢批准,1880年改派驻英、法公使曾纪泽兼驻俄公使交涉改约。经过力争,次年2月24日与俄代理外交大臣吉尔斯在圣彼得堡(今列宁格勒)签订《中俄伊犁条约》,收回伊犁,取消割让特克斯河流域条款,但仍被割去霍尔果斯河以西及北疆斋桑湖以东地区;兵费增至九百万卢布。其他款项,略有修改。沙俄通过此约和1882—1884年订立的五个勘界议定书,又吞并七万多平方公里中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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