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北京条约


原称《依照前换和约拟定条约》,也称《中俄续增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借口“调停”有功,并以“兵端不难屡兴”相威胁,迫使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 11月14日由清钦差大臣奕訢与俄国驻华公使伊格那提也夫签订于北京。共十五款。主要内容为:确认《中俄瑷珲条约》有效;割让乌苏里江以东约四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规定中俄西段疆界,自沙宾达巴哈起,经斋桑淖尔、特穆尔图淖尔(今伊塞克湖)至浩罕边界,“顺山岭,大河之流,及中国常驻卡伦(即哨所)等处”为界;增开喀什噶尔(今喀什)为商埠,两国边民免税自由贸易;俄商得在库伦(今蒙古人民共和国乌兰巴托)、张家口零星贸易;俄国在喀什噶尔、库伦增设领事,并享有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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