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土地法


1929年4月中国工农红军在兴国制定和颁布。共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中关于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的精神,并结合赣南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及公共土地,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没收一切土地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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