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平等新约


原称“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与换文”。1943年1月11日由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与英国驻华大使薛穆爵士及印度特派代表黎吉生签订于重庆。共九条。主要内容:英国在华公民及公司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国政府管辖;终止英国在《辛丑条约》及附件中得到的一切权利;终止英国在上海、厦门、天津、广州租界的权利,中国政府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英国在华不动产之权利不得取消作废;双方公民有在彼国旅行、居住及经商的权利;尽快签订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等。换文中又规定:双方商船可自由驶至彼国;英国放弃要求任用英籍公民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之任何权利;英国停闭在华之一切法院,但该项法院之命令、宣告、判决及其他处分应认为确定案件,于必要时,中国官方应予以执行;英国放弃给予其船舶在中国领水内关于沿海贸易或内河航行的特行的特权等。但中英《新约》仍规定,英国保有根据1842年《南京条约》获得的香港及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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