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同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共16条。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它一切士地,按人口统一平均分配;在平均分配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这一法规反映全国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对发动群众巩固后方,支援革命战争,解放全中国,起了重要作用,也为土地改革运动提供了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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