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简称《中美商约》。1946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公开出卖中国主权,使中国成为美国独占殖民地的卖国条约。《中美商约》共30条,其主要内容:美国人在中国全境,享有“居住、旅行及经商”的自由,包括从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的自由。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活动中有“取得保有或租借及占用适当的房屋,并租赁适当之士地,选用代理人或员工”的自由权利;美国商品在中国所交纳进出口关税和内地税方面,享有与中国商品和第三国商品同等待遇;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美国船只可以在中国“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必要时,可以开入任何不开放的口岸、地方或领水等。这个条约是在“友好”、“平等”的幌子下的一项新的不平等条约。通过条约,以法律的形式,美国全面攫取了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特权。中国人民对这样一个全面出卖中国主权的条约,表示了极大的愤慨,称它为“新二十一条”,并把11月4日叫做国耻日。


上一篇:《八一宣言》

下一篇:《何梅协定》


中学历史 中学历史知识点 中学历史网站
Copyright © 2002-2019 飞翔范文网 http://www.fhm8.cn 皖ICP备2020016292号-5
温馨提示:部分文章图片数据来源与网络,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QQ:251442993
热门搜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