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全国土地改革完成以后,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采取逐步前进、相互衔接的三个步骤和形式,从组织带有萌芽性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而建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集体化的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的87.8%。在所有制方面,基本完成了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所规定的对农业的改造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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