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


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即《辛丑议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1901年9月7日由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德、日、奥、法、意、西、荷、比11国的代表在北京签订。共12款,附件19件。主要内容有:(1)赔款白银45 000万两,以关税、盐税和常关税作担保,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98 000万两;(2)拆毁大沽炮台及北京至大沽沿途的各炮台,允许各国在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的12个战略要地驻军;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界内不准中国人居住,外国可在界内驻军; (3)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地方官对辖区内的“排外事件”,如不及时弹压惩办,“立即革职,永不叙用”;(4)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辛丑条约》的订立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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