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条约》


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76年英国以“马嘉理事件”为借口,迫使清政府于9月13日签订中英《烟台条约》。共3部分16款,主要内容有:(1)增辟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2)英国可派员“观审”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3)租界内免收洋货厘金,洋货入内地,不论洋商华商,免收各项内地税,只纳子口税;(4)英国得派员调查滇缅边界贸易情况;(5)英国得派员从北京经甘肃、青海或四川前往西藏,转赴印度,也可派员由印度进入西藏。这个条约在许多方面扩大了《天津条约》、《北京条约》所规定的侵略特权,为英国进一步侵略中国西南诸省和西藏地区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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