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最惠国待遇


国际条约中,缔约国甲方给予乙方享受甲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现行或将来的条约权利的同等的待遇或条款,称为最惠国待遇。以内容分有不限定适用范围或交换条件的一般最惠国条款;或有一定适用范围或交换条件的特定的最惠国条款。从所获得的待遇方面,又分两种: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处于对等地位,相互均沾对方给予第三国的一切权利或利益,称为双方的最惠国条款;一种是缔约国一方得以均沾对方给予第三国的一切条约权利或利益,但并不给予对方对等利益,是片面的、无偿的均沾。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中有“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的条款。以后清朝同其他各国所订条约,都有类似规定。这就是列强强加给中国的片面的、无条件的、并不限定适用范围的最惠国待遇。它成了列强掠夺、奴役以及操纵中国财政经济命脉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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