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


中国清代满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努尔哈赤在统一建州各部过程中,利用满族早期的一种生产和军事合一的“牛录”,将分散的女真人组织起来。1601年(明万历二十九年)在“牛录制”的基础上初建黄、白、红、蓝四旗。1615年增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共为八旗。每旗下辖5参领,每参领下辖5佐领。凡满族成员分隶各佐领,平时生产,战时从征。皇太极时,又将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编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清代八旗的整体。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兼有军事、行政和生产三方面的职能,在加强军事力量、提高社会生产力等方面,对满族社会的初期发展起过推动作用。入关后,八旗制度逐渐成为清统治者统治全国的工具,其生产意义日趋缩小。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在某些地区,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直至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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