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明中叶改革赋役而确定实行的制度。“鞭”或作“编”、“边”,简称“条鞭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期,赋役苛杂,官绅凭特权豁免,民户逃亡严重,起义逐年扩大。各地官府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统治,从正德到嘉靖年间,都在试行赋役改革新法。有征一法、一串铃法、十段锦法、纲银法和一条鞭法等。其中有决定意义的是一条鞭法。据《明史·食货志二》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把赋与役合在一起,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条,故名一条鞭法。这种简化税制的办法规定“量地计丁”,虽有限制官僚豪强地主的赋役优免权之意,但原来每丁(包括无地的丁)应纳的丁银仍旧照纳,官户则可优免。嘉靖年间,部分州县试行。1581年(明万历九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特点是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它的实施是中国封建社会田赋制度继两税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由于豪强地主阻挠,施行并不彻底。明末又加征辽饷、练饷和剿饷,一条鞭法更遭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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