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亩


清代改革赋役而确定实行的制度。亦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简称“地丁制”。清初沿袭明制,一条鞭法实行并不彻底,丁银并未废止。1712年(清康熙五十一年)谕:“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 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钱粮,编审时,只将实数查明造报。”即将丁银固定化,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从此,规定丁银和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别无他役。康熙五十五年,川、粤等省将丁银并入田赋。雍正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改行摊丁入地的制度。将丁银“摊入地亩输纳征解”,叫作“地丁”或“地丁钱粮”。乾隆时,基本上推行到全国。各省实施程度不一,直到道光年间,山西尚有未并之县。摊丁入亩后,丁银和田赋统按田亩征税,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取消了豪强地主不负担丁赋的特权,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是清代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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