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度


元朝为控制其辽阔的疆域而实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行政事务;在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是为行省制度。金朝曾在开封等地设行台省。元在统一过程中沿用金制,每占一地,设一行省,如燕京行省、西域行省,当时的行省是为军事行动的需要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代中央行使职权。1287年(元至元二十四年),元世祖把行中书省作为地方一级最高行政机构,设平章政事一人,掌管省内军政大事,另设左右丞、参知政事等。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全国分12个大区,京师附近包括河北、山西、山东和内蒙古等部分地区,为中央特区,直属于中书省,称“腹里。”又于河南、江浙、湖广、陕西、辽阳、甘肃、岭北、云南等处设11行中书省,简称11行省。据《元史·百官志》记载“中统、至元间,始分立行中书省,因事设官,官不必备,皆以省官出领其事。……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代行省制度的确立,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体制上得以保障,继秦朝郡县制后,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一项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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