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法


唐代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的田租、力庸和户调等三项赋役的合称。619年(武德二年),定名租庸调法。租庸调,即“以人丁为本”,实行“有旧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624年(武德七年)规定:租,每丁每年纳粟2石或稻3石;调,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绢、絁各2丈,绵3两,非蚕乡纳布2丈5尺,麻3斤;庸,每丁每年服役20日,不服役者,每日纳庸绢3尺或布3.75尺。中男受田后,纳租调并服力役,成丁后再服兵役。国家有事,加役15日者,可免调;加役30日者,租调都免;连同正役不得超过50日;如遇水旱虫蝗成灾,损失4/10以上免租,损失6/10以上免调,损失7/10以上课役都免。皇室、贵族、勋臣、官吏等,租庸调均免。工匠不服役的也缴庸税。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作为唐初主要税源的租庸调法渐不适用,780年(建中元年),改行两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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