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计口授田的土地制度。鉴于长期战乱,土地荒芜,民多荫附,赋税征收困难,国家财力不支。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李世安建议,颁布实行均田令。北齐、北周、隋、唐相继沿用,历时300年。均田制是在国家掌握大量荒地的基础上实行的,只分无主荒地,并未触动地主土地。其具体办法各朝有所不同。据《大唐六典·户部尚书》载:“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16岁)、中男(21岁)、以一顷(100亩),老男(60岁)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唐代均田制有别于北魏,将露田、麻田、桑田归为口分田与永业田,规定口分田在收授之限,而永业田可传子孙;无一般妇女、奴婢、耕牛授田条款。此外“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如之”。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各减半授田,“在狭乡者并不给”。唐代职官、官爵、散官、勋官均可授田,五品以上在宽乡授田,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归还的公田为永业田。官吏授田还有职分和官司的公廨田,特别是赐田更是官吏广占土地的重要途径。至唐中叶,丁口滋长,官无闲田,不复给授, 均田制遂趋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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