佥民壮法


明代实行的募兵制。明孝宗弘治七年(1494)始设。它规定:州、县方圆七、八百里以上的,每里招募二人;方圆五百里的,每里招募三人;方圆三百里的,每里招募四人;方圆百里以上的,每里招募五人。官府负责训练,供给粮食,遇有战事便征用。富裕百姓不愿应募的,就向官府纳钱,由官府招募。弘治十四年(1501),因西北各所招募的士兵,多者不足五千人,便派使臣送去白银二十万两和太仆寺马价银四万两用于招募士兵。指挥、千户、百户根据他们招募士兵多寡定升降,丢官的可复职,统其所募兵。世宗嘉靖二十二年(1543)增加州、县民壮数额,大者千人,次者六、七百人,小者五百人。从明中叶起,募兵制逐渐取代明初的卫所制,成为明代的主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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