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屯


明代由官府组织民户垦荒种粮的措施。民屯始于太祖洪武初年。屯田者有移民、流民及罪徒,所屯田属于国家。官府对屯田农民采取优惠政策,如发给路费、耕牛、种子、车具和一定数量的粮食,三年不征赋税等。民屯的赋税为,官给牛和种子者,十分税五;自备牛各种子者,十分税三。屯田农民实际上是国家佃农。民屯分三种组织形式。一为移民屯田。太祖洪武三年(1370),移苏、松、嘉、湖、杭地区无田之民四千余户于濠州(今安徽怀远、定远、凤阳、嘉山等县地)垦种;移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洪武四年(1371),移山后(燕山山脉以北)民三万五千八百余户于北京附近各州县屯田。此后,洪武九年(1376)、洪武十五年(1382),洪武十六年(1386)、洪武二十一年(1388)、洪武二十二年(1389)、洪武二十五年(1392)、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洪武二十八年(1395)、永乐二年(1404)等都有大规模的移民屯田。一为罪民罪官的屯田。太祖洪武五年(1372),令罪当戍两广的罪犯,悉发临濠屯田。洪武八年(1375),赦杂犯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谪凤阳屯田。洪武九年(1376),令处笞以上罪吏万人悉谪屯凤阳。一为军事化组织的屯田。官府选调一部分农民,隶属于卫所,施行屯田。它不同于军屯,因为他们都是民户而不是属军籍的军士。他们只是屯田,不作战、守城。屯田使大量荒地开垦出来。太祖洪武元年(1368)全国垦田面积不过一百八十多顷(不包括东北、西北未定地和夏的领土、四川和云贵等地),到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国官民田总数为三百八十七万余顷,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耕地面积达八百五十万顷。国家税粮增加。明初税粮收入最高一年是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共收入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余石,而东昌、彰德七府屯田租共计五百五十余万石,相当于全国总税粮额的六分之一。民屯对恢复发展生产,增加财政收入起到极大作用。明中叶,宫廷的皇庄,宗室、勋戚、宦官、势豪的庄田,大量侵夺民屯田地,民屯制被逐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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