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制度的制定


蒙古的赋税制度是在窝阔台统治时期制订的。成吉思汗时期,蒙古开始向外扩张,目的是为了掠夺。因此,每到一地总是把财物掠夺一空,把掳掠来的人民、工匠充当奴隶,然后按功劳大小分赐给诸王贵族、将领,大汗从中各取一份。这时,他们不知道赋税这回事。所以这种以掠夺为主的剥削方式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是及其严重的。耕地荒芜,人口死亡,王公贵族占地为牧场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状况对蒙古政权的巩固是极不利的。窝阔台即位后,注意到这种抢掠对社会生产破坏的严重性,于是下令对已征服地区不许抢掠和破坏。但随意向人民征取财物,索要贡献却是普遍的事。耶律楚材建议蒙古国设立燕京等十路征收课税使,这是一种临时的收税措施。由于耶律楚材在中原地区收税的成功,窝阔台十分高兴。1236年,在中原地区税制基本确定为:地税上田每亩3升,中田每亩2升半,下田2升,水田5升。丁税每丁每年交纳粟1石,驱丁5升,新户丁驱各半,老幼不纳税。户税每2户出丝1斤,交于官府;每5户出丝1斤,缴给受封之主,称“五户丝制”。这种征税方法对贵族是一种限制,使国家有了稳定的税收。因此,赋税制度的制定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此外,还有许多商税、杂税。商税大体征收三十分之一。总之,这种赋税制度的转变,表明了蒙古国正由奴隶制向封建制急遽过渡,到忽必烈登上大汗位后,这种过渡最后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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