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北京专约


即《中日北京专条》。清政府在英、美、法等国“调停”下,被迫与日本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74年(同治十三年) 10月31日由恭亲王奕訢与日本特使大久保利通签订于北京。共三款,附有《会议凭单》。规定中国赔款银五十万两(“抚恤”十万两、日本在台修道建房等四十万两),日军退出台湾;承认日本侵台是“保民义举”,予日本后来吞并琉球(今冲绳)以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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