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是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区地实施的一种政治措施。云南、贵州、广西是我国苗、彝、瑶、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明初承元朝的土司制度,在这些地区任用少数族上层分子担任各级长官,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统称为“土司”。这些世袭的土司,往往互相争夺地盘,反对中央政府的统治,破坏全国统一。明朝在平定战乱后,就把这些地区的土司撤换,而用中央政府派遣,可以调迁的“流官”代替,这种办法叫做改土归流。改土归流以后,在原土司管辖地区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如丈量土地、征收赋税、编查户口、组织乡勇等。但明朝的改土归流不够彻底,大多数地区是“土流兼治”;或以流官为主,土司为辅;或仍以土司为主,流官为辅。改土归流政策,使得这些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直接在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这就加强了他们与其他各族人民的交往与联系,促进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