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后期,蒙古分为三大部,以瀚海(戈壁大沙漠)为界,其南部为漠南蒙古,即内蒙古;北部为漠北蒙古,也称喀尔喀蒙古,即外蒙古;西部为漠西额鲁特蒙古,驻牧于蒙古草原以西直至新疆准噶尔盆地。额鲁特蒙古分为准噶尔部、杜尔伯特、土尔扈特、和硕特等部。其中以准噶尔部军事势力最为强盛,其首领哈刺忽喇于毅宗崇祯七年(1634)死去,由其子呼图霍庆继为准噶尔部首领,称为巴图尔浑台吉。起初巴图尔浑台吉想统一漠西蒙古四部。但当时沙皇俄国的侵略势力已开始伸入我国北部和西部边疆。为共同对付外敌的入侵和控制属下的部民,巩固其封建秩序,巴图尔浑台吉便和喀尔喀的札萨克图汗共同努力,联合喀尔喀和额鲁特蒙古各部封建主,会盟于塔尔巴哈台(今新疆塔城),组成同盟,并制定了《蒙古卫拉特法典》。它是当时喀尔喀和额鲁特蒙古所共同遵守的一部根本大法。它从宗教、政治、经济、军事以及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订立法规。喇嘛教为蒙古族共同信仰的宗教,任何人不得用言语或行动侮辱僧侣。喀尔喀和额鲁特蒙古各部都要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外敌的入侵。它规定牧民不准擅自离开所属的封建领主,以保证封建领主对牧民的剥削和奴役,并用严惩盗窃的办法来维护封建领主的一切财产;王公和高级僧侣的各种特权、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等级区分;婚姻嫁娶和私有财产的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卫拉特法典》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蒙古族社会起着较大的影响。它是研究明清之际蒙古族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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