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关税的收入在扣除到期应付的赔款、外债和海关经费等项支出后的余额。自公元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以后,开始了以海关税作为担保的先例。此后,清政府向帝国主义赔款、借款也大都以海关税作为担保。清政府每年都要从海关税中扣除到期应付的赔款、借款、海关经费,所剩下的部分叫“关余”,留为己用。辛亥革命后,帝国主义又窃取了关税保管权、偿付赔款、外债权,并规定,不经驻京外国公使团同意,清政府无权动用“关余”。帝国主义控制了“关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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