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钱粮。清初,各省送缴户部的税银,每一千两随送银25两,称“随平陋规”,由户部官吏分用。1738年,四川在火耗羡余之外,每百两提解6钱,名“平余”,充各衙门之用。此后,这种提解也被其他各省采用,成为公例。这实际上又是一种变相加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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