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1069年公布,规定每年青黄不接的正月和五月,民户可分两次向官府借钱,一等户每次可借钱15贯,末等户1贯,利息2分,正月借钱随夏税归还,五月借钱随秋收归还。这样既避免了高利贷者对民户的盘剥,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受到守旧官僚的反对,于1086年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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