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发表于: 2024年5月30日 2024年5月30日 分类: 古代制度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1069年公布,规定每年青黄不接的正月和五月,民户可分两次向官府借钱,一等户每次可借钱15贯,末等户1贯,利息2分,正月借钱随夏税归还,五月借钱随秋收归还。这样既避免了高利贷者对民户的盘剥,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受到守旧官僚的反对,于1086年废除。 文章导航 前一页 上一篇: 白虎后一页 下一篇: 墨义 飞翔范文网 刘同宝 415368站点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