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的分配制度。规定人无私财,一切归公,生活必需品全由圣库开支。1850年(道光三十年)在广西桂平金田团营时实行。次年太平军攻克永安(今蒙山)后,洪秀全诏令,凡攻城略地,“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1853年(咸丰三年)定都天京(今江苏南京)后,又订具体制度,并定为法律,由军队推广至天京民间。太平天国后期洪仁发、洪仁达等把持朝政,贪赃枉法,天京城内各级官员亦蓄积私财,遂使人心涣散,圣库制度无形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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